河北大学生将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保 包括民办高校

2009年01月04日 来源:河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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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后,我省(河北省)高校大学生也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办法》,明确将大学生参保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同步推进。
    
    实施办法规定,我省已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设区市,从2008年11月起,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未开展试点的设区市,大学生参保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同步启动。
    
    依据该办法,我省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均可参保。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保试点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上在设区市市区范围内统筹,也可根据高校意愿,在高校所在的县(区、市)统筹。
    
    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办法;各设区市按照当地中小学生参保标准确定筹资水平,探索建立缴费年限和待遇水平挂钩机制。
    
    依据该办法,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按照属地原则由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制度解决。大学生日常医疗所需资金,继续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原渠道解决。家庭困难大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费及按规定应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可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
    
    大学生参保可按年度缴费,也可按学年缴费,具体方式由各地统筹自主确定。按年度缴费的,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期;按学年缴费的,当年10月1日至次年10月1日为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