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抬高民办教育门槛 学校校舍须独立产权
2008年12月09日
来源: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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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青岛市教育局出台《青岛市民办学校设置规定》,民办学历教育对校舍的要求由可以租赁,变为具有独立产权的校舍;中等以下的非学历培训学校,注册资金由过去的40万元增加到120万元。
根据新的民办学校设置规定,设置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普通高中学校、初中学校、小学等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必须具有独立产权的校舍,并且,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校园总体设计、占地面积、建筑标准等应当达到“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民办普高、初中、小学的相关校园硬件配置应达到“青岛市级规范化学校标准”。
新规定对民办学校的注册资金也提出更高要求,原先设置中等及以下层次非学历教育学校,注册资金要求为40万元,新规定要求学校注册资金不低于120万元,其中流动资金不低于40万元。设置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普通高中学校的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用于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资金不少于150万元;设置初中学校的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其中用于实验仪器设备和活动设施的资金不少于100万元;设置小学的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其中用于教学仪器设备和活动设施的资金不少于70万元。以上四类民办学历教育学校的流动资金,都要不少于注册资金的三分之一。
民办中职、普高、初中、小学的校长,必须是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并有相应学段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的专职校长。中职学校专职教职工与学生比例不低于1:13;普高学校专职教职工与学生比例不低于1:13.5;初中专职教职工与学生比例不低于1:16.5;小学专职教职工与学生比例不低于1:21,所有专职教师应当具有教师资格证书。
对于中等以下民办非学历教育学校,新规则要求学校所开设的每个专业配备专职教师不少于2人,学校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
根据新的民办学校设置规定,设置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普通高中学校、初中学校、小学等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必须具有独立产权的校舍,并且,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校园总体设计、占地面积、建筑标准等应当达到“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民办普高、初中、小学的相关校园硬件配置应达到“青岛市级规范化学校标准”。
新规定对民办学校的注册资金也提出更高要求,原先设置中等及以下层次非学历教育学校,注册资金要求为40万元,新规定要求学校注册资金不低于120万元,其中流动资金不低于40万元。设置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普通高中学校的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用于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资金不少于150万元;设置初中学校的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其中用于实验仪器设备和活动设施的资金不少于100万元;设置小学的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其中用于教学仪器设备和活动设施的资金不少于70万元。以上四类民办学历教育学校的流动资金,都要不少于注册资金的三分之一。
民办中职、普高、初中、小学的校长,必须是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并有相应学段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的专职校长。中职学校专职教职工与学生比例不低于1:13;普高学校专职教职工与学生比例不低于1:13.5;初中专职教职工与学生比例不低于1:16.5;小学专职教职工与学生比例不低于1:21,所有专职教师应当具有教师资格证书。
对于中等以下民办非学历教育学校,新规则要求学校所开设的每个专业配备专职教师不少于2人,学校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