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视民办高校发展的瓶颈问题
2008年09月28日
来源:文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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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民办高等教育获得快速发展。由于种种原因,少数民办高校尤其是部分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在办学中仍存在一些不规范行为,引发了一些问题和矛盾,制约了民办高校健康发展,亟须加以引导和规范。
●从长远看,高等教育大众化乃至普及化任务仍相当艰巨,人们对多元化办学寄予厚望,民办高校发展前景广阔。为此,明智的学校举办者应着眼长远,坦诚接受行政监督及指导,而教育主管部门也应清醒看到,发展民办高等教育绝非“权宜之计”,不可因少数学校出现一些偏差就因噎废食。
●对民办高校的管理,要始终坚持鼓励与规范并重原则。当前,在鼓励扶持上,迫切需要在教师平等身份及公平待遇、学校产权归属、举办者出资的合理回报及税收优惠政策等困扰民办高校发展的瓶颈问题上,出台可操作的解决办法,以消除民办学校后顾之忧,从根本上促进健康发展。
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民办高等教育获得快速发展,业已成为整个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涌现出了一批上规模、上水平、上层次的民办院校。
但从全国范围看,由于种种原因,少数民办高校尤其是部分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在办学中仍存在一些不规范行为,引发了一些问题和矛盾。
其主要表现:一是办学理念存在一定偏差。有的举办方将办学视为纯粹投资行为,存在过度营利动机,影响了教育公益性;少数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在招生、收费和文凭发放等环节存在明显失范行为,某种程度上损害了民办高校的整体形象和社会声誉;二是法人治理结构不够完善。有的学校董事会形同虚设,有的则不按章程行事,不恰当介入校务,造成管理无序;三是党的基层组织有待健全。部分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至今未建立党组织或未正常开展活动,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难以发挥,致使个别学校违规违纪办学行为得不到有力监督和及时纠正;四是教师权益保障亟待加强。因民办高校教师身份不明确,加上一些学校不够重视队伍建设,教师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导致不少教职工缺少集体归属感;五是部分学校发展后劲不足。受经费和师资等制约,少数学校教学质量不尽如人意,所培养的学生难以适应社会需要;有的学校忽视内涵建设,在外延上盲目扩张,受生源影响,发展难以为继。
上述不规范行为制约了民办高校健康发展,亟须加以引导和规范。实践表明,依据宪法和相关法规规定,从维护公共利益与社会稳定出发,建立民办高校督导制度,向民办高校派驻党委书记、委派政府督导专员,对少数学校办学失范行为加以监管、引导和规范,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特别应从民办高校实际出发,重点解决好以下三个问题:
——在指导思想上,明确规范的目的在于促进。当前有两种倾向,必须加以克服:一是有的民办高校举办者及办学者将“规范”视为对学校内政的干预,予以排斥和抵制;二是有的教育行政部门将“规范”当作政策工具,希望借助“规范”,对民办高校的发展进行“刹车”和“重新洗牌”。这两种倾向都是对“规范”要义的误解,均不利于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
众所周知,我国高等教育刚刚进入大众化阶段,从长远看,高等教育大众化乃至普及化任务仍相当艰巨,人们对多元化办学寄予厚望,民办高校发展前景广阔。为此,明智的学校举办者应着眼长远,坦诚接受行政监督及指导,自觉规范办学行为,切实办好让人民满意、政府放心的教育。而教育主管部门也应清醒看到,发展民办高等教育绝非“权宜之计”,不可因少数学校出现一些偏差就因噎废食,而要从战略高度认识民办高校的意义和作用,真正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精神,在加强引导、规范管理的同时,继续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民办高校的发展。
——在工作方针上,规范管理必须依法照章进行。比如,督导工作要把握好参与管理的“度”,明确督导主要是起监督、引导和保障作用,而不能越俎代庖,具体操办学校内部事务。应该强调,督导不是对学校事务进行表态式的消极检查和监督,不是简单化、惩戒性的结果处理,而是要善于动态地分析研究问题,因势利导,改进工作。督导专员除了要履行政府赋予的监督职责外,还应与学校之间建立起民主、合作、宽松和谐与相互信任、尊重的关系,善于调动学校各方面的积极性,以提高督导工作的质量和实效,促进民办高校的规范与发展。
——在具体措施上,规范管理应与鼓励扶持并举。民办高等教育也是社会主义公益事业,对民办高校的管理,要全面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十六字方针,始终坚持鼓励与规范并重原则。当前,在鼓励扶持上,迫切需要在教师平等身份及公平待遇、学校产权归属、举办者出资的合理回报及税收优惠政策等困扰民办高校发展的瓶颈问题上,出台可操作的解决办法,以消除民办学校后顾之忧,从根本上促进健康发展。
在这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已作了有益探索。例如,上海市设立民办教育政府专项资金,扶持民办高校教学高地建设,并基本解决了民办学校学生平等待遇问题,有力促进了学校发展;黑龙江省通过地方立法免除了民办高校资产过户所有规费,对校产加以明晰,并给举办者发放出资证明书,推进了学校法人财产权的落实;浙江杭州、宁波等地,让民办学校教师参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使其退休待遇与公办学校教职工保持基本相当的做法,为民办学校队伍建设提供了政策支持;广州市国税部门日前明确,自今年起免征民办学校所得税,既维护了学校合法权益,也鼓舞了举办者的信心;而湖南省政府近期将民办学校定性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则从制度层面保证了民办学校及其教职工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政策待遇。
●从长远看,高等教育大众化乃至普及化任务仍相当艰巨,人们对多元化办学寄予厚望,民办高校发展前景广阔。为此,明智的学校举办者应着眼长远,坦诚接受行政监督及指导,而教育主管部门也应清醒看到,发展民办高等教育绝非“权宜之计”,不可因少数学校出现一些偏差就因噎废食。
●对民办高校的管理,要始终坚持鼓励与规范并重原则。当前,在鼓励扶持上,迫切需要在教师平等身份及公平待遇、学校产权归属、举办者出资的合理回报及税收优惠政策等困扰民办高校发展的瓶颈问题上,出台可操作的解决办法,以消除民办学校后顾之忧,从根本上促进健康发展。
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民办高等教育获得快速发展,业已成为整个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涌现出了一批上规模、上水平、上层次的民办院校。
但从全国范围看,由于种种原因,少数民办高校尤其是部分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在办学中仍存在一些不规范行为,引发了一些问题和矛盾。
其主要表现:一是办学理念存在一定偏差。有的举办方将办学视为纯粹投资行为,存在过度营利动机,影响了教育公益性;少数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在招生、收费和文凭发放等环节存在明显失范行为,某种程度上损害了民办高校的整体形象和社会声誉;二是法人治理结构不够完善。有的学校董事会形同虚设,有的则不按章程行事,不恰当介入校务,造成管理无序;三是党的基层组织有待健全。部分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至今未建立党组织或未正常开展活动,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难以发挥,致使个别学校违规违纪办学行为得不到有力监督和及时纠正;四是教师权益保障亟待加强。因民办高校教师身份不明确,加上一些学校不够重视队伍建设,教师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导致不少教职工缺少集体归属感;五是部分学校发展后劲不足。受经费和师资等制约,少数学校教学质量不尽如人意,所培养的学生难以适应社会需要;有的学校忽视内涵建设,在外延上盲目扩张,受生源影响,发展难以为继。
上述不规范行为制约了民办高校健康发展,亟须加以引导和规范。实践表明,依据宪法和相关法规规定,从维护公共利益与社会稳定出发,建立民办高校督导制度,向民办高校派驻党委书记、委派政府督导专员,对少数学校办学失范行为加以监管、引导和规范,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特别应从民办高校实际出发,重点解决好以下三个问题:
——在指导思想上,明确规范的目的在于促进。当前有两种倾向,必须加以克服:一是有的民办高校举办者及办学者将“规范”视为对学校内政的干预,予以排斥和抵制;二是有的教育行政部门将“规范”当作政策工具,希望借助“规范”,对民办高校的发展进行“刹车”和“重新洗牌”。这两种倾向都是对“规范”要义的误解,均不利于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
众所周知,我国高等教育刚刚进入大众化阶段,从长远看,高等教育大众化乃至普及化任务仍相当艰巨,人们对多元化办学寄予厚望,民办高校发展前景广阔。为此,明智的学校举办者应着眼长远,坦诚接受行政监督及指导,自觉规范办学行为,切实办好让人民满意、政府放心的教育。而教育主管部门也应清醒看到,发展民办高等教育绝非“权宜之计”,不可因少数学校出现一些偏差就因噎废食,而要从战略高度认识民办高校的意义和作用,真正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精神,在加强引导、规范管理的同时,继续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民办高校的发展。
——在工作方针上,规范管理必须依法照章进行。比如,督导工作要把握好参与管理的“度”,明确督导主要是起监督、引导和保障作用,而不能越俎代庖,具体操办学校内部事务。应该强调,督导不是对学校事务进行表态式的消极检查和监督,不是简单化、惩戒性的结果处理,而是要善于动态地分析研究问题,因势利导,改进工作。督导专员除了要履行政府赋予的监督职责外,还应与学校之间建立起民主、合作、宽松和谐与相互信任、尊重的关系,善于调动学校各方面的积极性,以提高督导工作的质量和实效,促进民办高校的规范与发展。
——在具体措施上,规范管理应与鼓励扶持并举。民办高等教育也是社会主义公益事业,对民办高校的管理,要全面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十六字方针,始终坚持鼓励与规范并重原则。当前,在鼓励扶持上,迫切需要在教师平等身份及公平待遇、学校产权归属、举办者出资的合理回报及税收优惠政策等困扰民办高校发展的瓶颈问题上,出台可操作的解决办法,以消除民办学校后顾之忧,从根本上促进健康发展。
在这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已作了有益探索。例如,上海市设立民办教育政府专项资金,扶持民办高校教学高地建设,并基本解决了民办学校学生平等待遇问题,有力促进了学校发展;黑龙江省通过地方立法免除了民办高校资产过户所有规费,对校产加以明晰,并给举办者发放出资证明书,推进了学校法人财产权的落实;浙江杭州、宁波等地,让民办学校教师参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使其退休待遇与公办学校教职工保持基本相当的做法,为民办学校队伍建设提供了政策支持;广州市国税部门日前明确,自今年起免征民办学校所得税,既维护了学校合法权益,也鼓舞了举办者的信心;而湖南省政府近期将民办学校定性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则从制度层面保证了民办学校及其教职工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政策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