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严禁教师私自办班 民办高校收取各项费用须公示

2008年08月22日 来源:中国交通广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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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2008年规范教育收费、继续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严禁学校或教师举办各类收费补习班,教师不得私自办班或对现任教学班的学生有偿家教。 

    严禁举办各类收费补习班
    
    据了解,意见中指出,中小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活动,必须纳入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范围,不得以任何名义另行收费,所有教学内容(包括复习)必须全部纳入正常教学过程中。除寒假初、高中毕业年级的学生和暑假即将进入高三年级的学生,因完成教学计划的需要,在确保师生安全的情况下,学校可安排适当的时间进行补习外,中小学其他各年级一律不准组织学生集体补课。教师为学生补课不得收费,但可计入教师的工作量中,作为工作考核的一项内容。严禁教师私自办班或对现任教学班的学生有偿家教。严禁学校、教师以家长委员会、合作办学等名义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凡利用学校教育、教学场所、资源的面向中小学的各种培训、补课严禁收费)。
    
    严禁与招生录取挂钩乱收费行为
    
    为巩固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的成果,确实加强招生收费工作的监管,意见指出,严禁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乱收费行为,尤其要规范民办高校(包括独立学院等)招生行为,严禁体制外招生,冒用学历教育名义招生的乱收费行为。民办高校要严格执行收费管理政策,收取的各项费用应按规定予以公示。
    
    此外,严禁高校及其教职工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举办考研辅导活动,高校教职工不得参与社会上组织的各种考研辅导活动和编写考研辅导书籍或资料,不得组织学生参加社会上各种考研辅导活动。
    
    严禁学校收取存车费饮水费等
    
    据悉,今年春季开始,在2008年春季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的基础上,免费向学生提供教科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作业本费以及向寄宿生收取住宿费之外,一律不得向学生收取其它费用。禁止任何单位和部门在发放免费教科书时另外收费,搭售教辅用书及其他资料。严禁教师和学校统一或变相向学生收取教辅材料费、学具费、校服费、保险费、课外读物费、体检防疫费等各项收费。严禁学校收取存车费、热饭费(搭膳费)、饮水费等各项服务性收费,相应的合理开支应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围。严禁任何部门、学校、教师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由,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各种教辅材料和学习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