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严禁民办高校向学生和家长集资或变相集资

2008年06月19日 来源:人民网·天津视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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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2008年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今年天津市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民办高校以各种名义向学生和家长集资或变相集资。

  《意见》要求普通高校、独立学院、高职院校加强招生收费的制度建设。各学校要在招生录取、教育收费、收费公示、资金管理、监督检查、违纪处理等方面,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做到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工作程序、咨询服务、录取结果、投诉举报“六公开”。各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提高或变相提高学费、住宿费,严禁向学生收取国家规定项目之外的任何费用,专升本(含高职升本)学生与相应专业普通本科生收费标准相同。

  切实加大对民办高校(包括独立学院等)招生录取工作的监督,杜绝超计划招生,加大对非法招生中介的打击力度,严禁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乱收费行为;规范民办高校招生行为,严禁体制外招生、冒用学历教育名义招生的乱收费行为。严禁民办学校以各种名义向学生和家长集资或变相集资。对严重违反规定收费、集资的,要追究学校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