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出台系列优惠政策 大力扶持民办教育发展
2008年05月27日
来源:重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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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日下午,市长王鸿举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意见》出台系列优惠政策,鼓励支持民办教育发展,提出到2012年全市民办学校在校生总数达到80万人,民办高等教育在校生的比例占高等教育的20%以上、民办职业教育占职业教育的30%以上、民办学前教育占学前教育的70%以上,建成一批义务教育阶段的优质民办学校。
黄奇帆、马正其、童小平、谢小军、周慕冰、凌月明出席会议。
会前,出席会议的全体人员为四川汶川大地震中遇难的同胞默哀3分钟。
民办学校水电气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
《意见》对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土地、建设、财税提出系列优惠政策:办学用地纳入城镇建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行政性收费、服务性收费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供电、供水、供气等享受与公办学校的同等待遇。
创建民办教育资本运作和投融资体制
《意见》提出,支持民办教育举办者进行资本运作,通过合资、合作、参股的方式投资办学,实现产权结构和办学形式的多样化。增加民办学校的融资方式和渠道,民办学校可以用非教学资产作抵押和学费收费权作质押向银行申请贷款。
建立政府财政性经费扶持民办教育制度
《意见》提出,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生的杂费、公用经费与公办学校执行同一政策,市和区县按标准给予补助。从2009年起,市财政根据民办高校生均投入情况按比例给予适当补助,并视财力情况予以增加。市和区县建立政府基金,为民办学校贷款提供贴息支持。
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民办公办学校教师条件相同
《意见》提出,允许公办高校和中职学校的教职工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到民办学校兼课和兼职。公办学校教职工按规定辞聘后从事民办教育工作的,原单位应按工龄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已购买的原单位住房保留。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条件相同。
民办与公办学校在校生享有同等权利
《意见》提出,民办学校的学历、学位证书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效力。民办学校的学生在升学、转学、考试,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助学金、交通优惠、医疗保险、户籍迁移、先进评选等方面与公办学校的学生享有同等权利。
此外,《意见》还提出支持民办高校扩大招生规模,鼓励民办高校提升办学层次,力争5年内建成1至2所民办本科院校。
会议还原则通过了《重庆市五星级饭店布局规划纲要》,审议通过了《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人民政府参事室关于续聘和新聘市政府参事的请示》等。
黄奇帆、马正其、童小平、谢小军、周慕冰、凌月明出席会议。
会前,出席会议的全体人员为四川汶川大地震中遇难的同胞默哀3分钟。
民办学校水电气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
《意见》对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土地、建设、财税提出系列优惠政策:办学用地纳入城镇建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行政性收费、服务性收费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供电、供水、供气等享受与公办学校的同等待遇。
创建民办教育资本运作和投融资体制
《意见》提出,支持民办教育举办者进行资本运作,通过合资、合作、参股的方式投资办学,实现产权结构和办学形式的多样化。增加民办学校的融资方式和渠道,民办学校可以用非教学资产作抵押和学费收费权作质押向银行申请贷款。
建立政府财政性经费扶持民办教育制度
《意见》提出,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生的杂费、公用经费与公办学校执行同一政策,市和区县按标准给予补助。从2009年起,市财政根据民办高校生均投入情况按比例给予适当补助,并视财力情况予以增加。市和区县建立政府基金,为民办学校贷款提供贴息支持。
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民办公办学校教师条件相同
《意见》提出,允许公办高校和中职学校的教职工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到民办学校兼课和兼职。公办学校教职工按规定辞聘后从事民办教育工作的,原单位应按工龄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已购买的原单位住房保留。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条件相同。
民办与公办学校在校生享有同等权利
《意见》提出,民办学校的学历、学位证书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效力。民办学校的学生在升学、转学、考试,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助学金、交通优惠、医疗保险、户籍迁移、先进评选等方面与公办学校的学生享有同等权利。
此外,《意见》还提出支持民办高校扩大招生规模,鼓励民办高校提升办学层次,力争5年内建成1至2所民办本科院校。
会议还原则通过了《重庆市五星级饭店布局规划纲要》,审议通过了《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人民政府参事室关于续聘和新聘市政府参事的请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