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民办高校招生不得使用保证全部录取承诺
2008年04月25日
来源:新华网陕西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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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日前就做好2008年民办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招生工作下发通知,要求民办高校在招生广告和简章中不得使用“保证全部录取”、“保证全部安排工作”、“100%推荐就业”等承诺性语言。
陕西省规定民办高校应严格按照要求,规范制作和发布招生简章及广告。各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必须与教育部备案的招生章程保持一致,其中,各独立学院必须严格按照《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规定和要求,在招生广告和简章中,载明学生的证书类别和颁发办法。
民办高校对贫困生有学费减免规定和其他救助办法的,应在招生简章中予以明示。对校舍条件、师资队伍、教学设备、生活设施以及所获荣誉、奖励等内容的宣传要实事求是,不得夸大其辞。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真实、准确,并标明出处。不得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院校的名义做招生宣传;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最大”、“最好”、“第一”等描述性用语;不得以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进行宣传;更不得出现贬低其他学校的用语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陕西省还规定民办高校应严格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和层次组织招生工作。各民办高校不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不得组织在校学生在学习期间参与招生活动;不得以与其他高等学校联合办学名义对外招收国家计划内成人高校学生和网络学院学生;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对各种非法招生和招生录取欺诈行为,坚决予以制止,确保招生录取公正、有序。
陕西省规定民办高校应严格按照要求,规范制作和发布招生简章及广告。各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必须与教育部备案的招生章程保持一致,其中,各独立学院必须严格按照《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规定和要求,在招生广告和简章中,载明学生的证书类别和颁发办法。
民办高校对贫困生有学费减免规定和其他救助办法的,应在招生简章中予以明示。对校舍条件、师资队伍、教学设备、生活设施以及所获荣誉、奖励等内容的宣传要实事求是,不得夸大其辞。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真实、准确,并标明出处。不得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院校的名义做招生宣传;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最大”、“最好”、“第一”等描述性用语;不得以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进行宣传;更不得出现贬低其他学校的用语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陕西省还规定民办高校应严格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和层次组织招生工作。各民办高校不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不得组织在校学生在学习期间参与招生活动;不得以与其他高等学校联合办学名义对外招收国家计划内成人高校学生和网络学院学生;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对各种非法招生和招生录取欺诈行为,坚决予以制止,确保招生录取公正、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