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公布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包括民办高校
2007年10月15日
来源:新疆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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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1日,新疆财政厅公布了该区普通本专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每人每年8000元的国家奖学金专门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办法从即日起开始执行。
据悉,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中提到的普通本专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包含民办高校在内。
新疆各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将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等国家和自治区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今后每年9月1日前,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都会将当年国家分配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给有关地(州、市)、各高校。奖学金名额分配至各高校后,由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经上级部门统一审批结束后,各高校在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按照规定,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据介绍,国家和自治区目前对全区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和方式主要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校内部的助学项目、勤工助学、社会捐赠助学共7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