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拟出台民办教育促进条例 扶持与规范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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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13日召开,《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本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本着“促进与规范并重”的原则,重点从完善政府各项鼓励和扶持政策,落实民办学校及其教师平等法律地位,规范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强化政府监管,明确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
民办学校教师、受教育者:享有平等待遇
针对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尤其是教师应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合法权益尚未得到充分保障等问题,《条例(草案)》规定:民办学校应当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称评定、教龄工龄计算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县级以上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负责管理民办学校教职工的人事档案。
《条例(草案)》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医疗保险、助学贷款、乘车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
规范办学行为:发布虚假招生广告情节严重将吊销办学许可证
针对民办学校办学不规范的实际情况,《条例(草案)》重点从依法设立、教育教学要求、招生简章和广告、收退费管理等方面予以规范。
《条例(草案)》除规定了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审批机关、社会公告和法人登记等制度,特别对民办学校应当履行招生简章承诺,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作出规定。《条例(草案)》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履行招生简章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得将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转交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针对目前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存在的夸大其辞、虚假承诺等问题,《条例(草案)》规定,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客观、真实、准确,载明学校名称、性质、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并于发布前报审批机关备案。
鉴于收退费关系到受教育者及其家长的切身利益,《条例(草案)》对民办学校收退费管理作出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收费、退费方面的规定。制定或者调整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建立风险保证金制度,从源头上防范办学风险
为防范民办学校因举办者抽逃资金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而损害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利益,《条例(草案)》规定,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民办学校的实际,建立风险保证金制度。具体办法由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据统计,截止到2006年底,全省各类民办学校已达8131所,在校学生100.8万人,专兼职教师22.1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