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规定出资办民办高校 资产一年内要过户
2007年08月10日
来源:南方都市报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记者昨日获悉,广东省教育厅根据上级文件和广东省实际情况,提出《关于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据了解,该《意见》对民办学校的办学、管理、招生、财务等各方面做了详细规定,尤其是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的资产必须于批准设立之日起一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前,举办者对学校债务负有连带责任。该《意见》强调,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的借款、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接受的捐赠财产和国家的资助,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