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发文 规范民办高校招生行为

2007年05月08日 来源:福建教育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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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教育厅、省纠风办、省监察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新闻出版局联合下发的《2007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工作实施意见》(简称“意见”)指出,从今年起,要建立学校收费收入情况定期公示制度。

    农村学校取消代收费项目

    《意见》说,农村地区免杂费后,除按原“一费制”相关标准向学生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以及向寄宿学生收取住宿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取消以上规定外的各种服务性收费项目和代收费项目,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

    严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择校”乱收费,严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收借读生。

    新的择校生规定九月实施

    《通知》明确表示,将继续执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把学校招生资格和计划、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学生入学条件和录取结果向社会全部公开。将修订福建省的普高招收择校生的规定,并在2007年秋季开学时执行。

    学校收费情况要定期公示

    从2007年开始,建立学校收费收入使用情况定期公示制度;建立对政府教育经费的拨付情况、学校经费收入及使用情况的定期公示和经常性审计及审计公告制度。

    《意见》说,要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严禁学校和在职教师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坚决查处利用办班、补课进行乱收费的行为,把学校招生和收费行为作为政府开展教育行风民主评议的重点。

    高校不得以任何形式提高学费

    今年还将继续保持高校学费标准的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提高或变相提高。

    今年急需全面停止审批新的改制学校。凡公办学校改制为民办学校或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必须符合“四独立”原则,否则要停止招生。凡没有做到“四独立”并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一律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政策。

    严禁继续审批公办学校改制为私立学校。严禁公办学校搞“校中校”、“校中班”和“一校两制”。坚决刹住以改制为名高收费和乱收费歪风。

    高校不能擅自发布招生广告

    《意见》说,未经教育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高校一律不得擅自对外公布招生章程和招生广告。所有高校发布的有关招生、考试信息,必须符合教育部和省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不得任意更改和擅自解释。

    规范民办高校招生行为,严禁体制外招生、冒用学历教育名义乱收费、高收费行为。

    《意见》指出,公办学校经费来源必须坚持政府投入为主,实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后,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法增加教育投入,确保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确保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和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经费及时拨付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