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代表团建议:调整民办学校风险保证金

2007年04月27日 来源: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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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四川省教育厅、省法制办等单位组织的《四川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在省教育厅举行。由16名民办学校的老师、校长、投资人及民办教育研究专家等组成的听证代表团就民办学校老师养老保险、民办学校风险保证金、招生时间等问题发表了意见和建议。

    焦点1 养老保险

    代表建议:

    应与公办学校老师一致

    成都锦官新城小学校长李俊霞说,民办学校老师现在购买的属于企业养老保险,而公办学校老师购买的却是事业养老保险,前者应与后者一致,才能真正体现《条例(草案)》第四条所说的“享有同等权利”的原则。成都七中育才学校(东区)副校长杨小平直接把“账单”摆到了桌上。“公办学校老师购买保险按月档案工资为标准计算,假设总工资4000元,月档案工资1300元,个人按4%的比例出52元,单位按22%的比例出286元;民办学校老师呢?4000元工资,个人按8%的比例缴320元,单位按30.7%的比例,要缴1228元,是公办校的好几倍。交得多不说,关键是月退休金比公办学校低。”代表们说,这样的差别已成为影响学校稳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双流棠湖中学外语实验学校校长黄光成认为,成都的民办教育近年来发展不够理想,“为什么呢?因为没有充足优秀的生源。为什么没生源?因为没有优秀的老师。为什么没有优秀的老师?就是退休金问题。这是民办学校老师的后顾之忧。”四川大学锦城学院代表王亚利赞成黄光成的观点,他说,这种不平等,使得“鼓励老师双向流动”这一政策难以落实。

    省法制办主任邢沪生显得有些为难:“普遍说来,民办学校老师的工资要比公办学校老师高。如果养老金都一样,公办学校的老师会不会都往民办学校跑呢?”他担心,这样的利益平衡会引来对更大利益的追逐。

    四川师范大学民办教育研究中心主任顾美玲教授在发言时建议,可考虑将公益性的民办学校归属为事业法人类型,认定民办学校的合格教师具有与公办教师相同的事业身份,只占编制,不用国家财政负担工资。

    焦点2 风险保证金

    代表建议:

    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

    《条例(草案)》第25条关于建立民办学校风险金制度,也是昨日争论的焦点。

    所谓风险保证金制度,是指民办学校要从年度收入中按3%的比例提取风险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由审批机关监控使用。当保证金累计达到学校资产总值的50%时,可不再提取。学校可以将风险保证金临时用于学校大型项目建设和设备购置等,但累计使用不得超过风险保证金总额的50%,且支出部分应在下一年度予以补足。邢沪生说:“这主要是为了防患于未然。比如出现学生挤压、校舍倒塌等安全事故,或是投资人干脆卷钱走了……”

    超过10名以上的代表对风险金制度提出了异议。东软信息技术职业学院代表黎明说,如果按照50%的上限,学校得拿出1个多亿作为风险金。“拿这么多钱在那边搁起不用,不只对学校,对整个集团公司的资金流通也是相当沉重的负担。”

    三原集团总经理邱?从财务角度进行了分析:“比如说,我想建一个体育馆,缺钱,拿了50%风险金。本来就是缺钱才拿风险金的,第二年又拿什么钱来还呢?”

    “靠学校拿钱的办法规避风险,会带来更大的风险。”黄光成认为,这将大大减少学校对教育的投入,导致教育质量下滑,直接后果就是生源减少,学校关门。“只要政府把好民办学校办学准入的关口,实力差的进不来,不就降低办学风险了?”他认为,即使出现意外,校舍、土地等固定资产都还在,拍卖这些资产的所得也足以解决问题。

    另一些代表则认为,即使要执行风险保证金制度,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李俊霞和美视国际学校执行董事陈颀都认为,应按照学校资产情况,对短期培训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及民办高校等各类学校确定不同征收比例。陈颀更认为,对固定资产在5000万元以上的学校应免于征收风险金。

    “风险金的缴纳比例可能会有所调整。”邢沪生会后对记者说。

    焦点3 招生时间

    代表建议:

    民办学校自定招生时间

    代表们关心的问题还有民办学校招生时间是否应该和公办学校一致、民办学校是否应该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优惠税收政策等。

    大多数代表认为,民办学校的招生时间应与公办学校分开。杨小平在发言材料中这样写到:“在发展初期,大部分学校的办学质量、社会声誉及竞争力都远不如公办学校。如果和公办学校一起招生,将会影响民办学校的招生质量和数量……”他建议,招生时间应由民办学校自己确定。

    《条例(草案)》中,“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这条规定引起了议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可以要求合理回报。”“要是不按照公办学校的税收标准,又该按什么标准呢?这条是不是该细化?”

    一些代表还认为,《条例(草案)》第28条关于实行民办学校信用公告制度的规定不妥。教育行政部门等要对民办学校的办学质量、教育教学水平等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向社会公布。“难道公办学校就不存在信用问题吗?”对此,邢沪生回答说,施加一点压力有利于学校更好地发展,俗话说,有压力才有动力嘛!

    邢沪生表示,他们认真听取了代表们的意见,会尽量吸纳这些意见。“我们希望政策出来后,一能稳定学校的发展,二能激发学校的办学积极性,三能提高学校教学质量。”他表示将尽快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争取在下月将定稿提交给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