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然破茧何时化蝶 民办教育的政策演变路径

2007年04月10日 来源:工商时报-中时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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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时如果不报这个学校,我只有重读,进补习班熬上一年,也许是两年呢,呵呵。”北大方正软件技术学院大二学生小文现在和记者聊她的学习生活时很自然,“虽然是民办,但是圆了我的大学梦,而且我现在学得也挺好,并不愁找工作的问题!”

  然而,两年前的小文可没现在这么轻松。

  “当时高考成绩是311分,公办学校里专二的线都没搭上,郁闷,那滋味我再也不想有第二次!”小文谈起填报志愿时的那几天还是一脸的愁苦模样。小文执意不重读,所以她听从了在北京工作的姐姐的建议,在三个志愿栏里填的都是“北大方正软件技术学院”,有种破釜沉舟的劲儿。

  如今,小文成了280多万民办高校在校生中的一员。

  根据2006年教育事业统计,我国现有独立设置的民办高校278所,在校生达到了133.8万人;独立学院有318所,在校生达到146.7万人。“这两块加起来,已经超过280万,应该说民办高等学校的发展为国家培养了各类适用人才。”教育部规划司司长韩进在最近的一次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说。

  从1978年到现在,280多万的在校生,可以说民办高等教育在改革开放以后得到了大跃进式的发展。其实,我国一直有源远流长的民办教育传统。据黄河科技学院院长胡大白教授讲,1953年以前我国还有民办教育,但在这之后国家进行了一些调整,私立学校全部变成公办学校。

  允许

  “1978年以后,国家开始允许社会力量办学,允许国家、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学校,这些单位和个人都不用国家的财政经费,这就叫社会力量办学,现在叫民办学校。”胡大白说。
  从街道借来的300元开办费,加上188名高考落榜青年,1978年10月,在长沙市大同小学租借的三间教室里,湖南中山进修大学成立,第一所民办高校问世,打破了单纯由公立高校一统天下的格局。中国的民办高等教育从此开始起步,乘上了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春风。

  1982年《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际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民办教育的地位。

  鼓励

  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和党的十四大召开,我国开始了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十四大”明确提出,“鼓励多渠道、多形式社会集资办学和民间办学,改变国家包办教育的办法”。以此为标志,民办高等教育开始有了较为明显的向市场靠近的趋势。

  1993年2月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首次提出,国家对社会团体和公民依法办学,采取“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在新形势下,跟随十六字方针,民办高校雨后春笋般地发展开来。

  随着办学规模的空前扩大,举办者对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有了进一步的诉求,由此促成了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民办教育的行政法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在1997年7月出台。该条例重申了“十六字方针”,并对发展民办教育的基本原则、行政管理体制、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立、教学和行政管理、财产和财务管理、机构变更与解散、政府保障与扶持及法律责任等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法律形式确认了民办高等学校的地位,确立了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高等教育发展格局的目标。

  在1984年创立的黄河科技学院是第一个获得教育部批准的民办学校。在国家鼓励发展政策的机遇下,黄河科技学院在1994年2月5日成为国家教委批准的第一个民办高校,2000年的3月21日又成为第一个批准的民办普通高校。

  扶持

  温家宝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中谈到2007年的教育工作时,特别指出要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发挥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

  胡大白认为,中国的民办教育1978年以来得到了很大的发展,而2003年《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实施是具有特殊意义。“从法律上肯定了中国的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今后国家的教育事业就是要两条腿走路,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共同发展。”

  1982年《宪法》承认了民办高等教育的法律地位,认为民办高等教育成为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而《民办教育促进法》进一步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加上随后《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行政法规的实施,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合法性逐步确立。

  对民办高等教育有研究的华中科技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博士朱为鸿认为,《民办教育促进法》是中国民办高等教育走上规范发展道路的里程碑,“民办高校无法可依的状况得到根本改变,民办高等教育事业获得广泛的合法性支持和社会认同”,“制定了许多扶持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条款,在教育权由国家转向公众的道路上迈进了一大步”。

  规范

  去年底,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校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据此,教育部对全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鼓励扶持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了系统地梳理、分析和研究,联手中组部下发了《关于加强民办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育部部长周济又在2月3日签发了《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

  “这三个文件无疑是对民办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强有力的保障和促进作用。”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王旭明在3月26日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评价说。

  然而,就是这次发布会上,教育部规划司司长韩进直陈了民办高校的诸多弊病,“个别民办高校举办者办学指导思想不端正,对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事业的公益性原则存在认识上的偏差”、“一些民办高校的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董事长、理事长、校长的职责不够明确”、“一些民办高校没有依法保障教师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等等。

  对于民办高等教育下一步的发展,韩进说有三个问题要解决:一是《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扶植政策有待于进一步落实的;二是对民办高校的监管需要进一步的加强;三是,民办高校的内部管理和办学行为需要进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