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规范民办高校管理 促进民办教育发展

2007年03月29日 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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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生行为不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得不到落实、教师在人事档案管理、职称评定方面无法享有与公办教师平等的待遇,这些长久困扰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问题有望逐步得到解决。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韩进日前在教育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说,继去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的通知后,教育部于年初发布施行《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稳定规模,规范管理,提高质量将成为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民办高校的发展重点。

  据新近出炉的2006年教育事业统计显示,全国现有独立设置的民办高校278所,比上年增长10.3%;在校生达到280万人,比上年增加67万余人,韩进说,“这比一般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增长的速度要快。”

  快速发展过程中,一些问题无法掩饰,韩进总结说,一是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扶植政策,还有一部分有待落实的,如:一些地方没有落实民办高校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尚未出台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办法,使合理回报的取得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难以实现;一些民办高校教师在人事档案管理、职称评定方面没有享受到与公办高校平等的待遇;一些民办高校毕业生在档案管理、评奖、评优方面没有享受与公办高校学生同等的权利。此外,在对民办高校的监管方面,管理力量薄弱,一些地方政府存在着对民办高校管理的缺位、不到位和重审批轻管理的现象。而在民办高校的内部管理上,一些民办高校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法人财产权不落实;一些民办高校招生行为不规范,招生宣传时,模糊毕业证书类别,模糊所提供教育的性质,夸大办学实力,利用中介机构违规招生,滥发录取通知书等现象普遍存在。

  韩进特别强调,教育部近期开展了民办高校基本办学条件的核查工作,利用这种方式,每年开展对民办高校基本办学条件的核查,并且根据核查的结果,对达不到结果的民办高校给予限制招生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罚。为落实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若干规定”明确要求民办高校的资产必须在批准设立之日起,一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同时,为加强对民办高校招生工作的监管,规范招生简章广告的发布,规定明确提出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载明有关的内容,必须报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机关备案才可以发布,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备案的内容相一致,对纳入国家计划,经省级招生部门统一录取的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关于扶植政策,韩进介绍说,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国办的通知里明确了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高校享受的税务优惠政策,由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尽快解决。关于合理回报,国办通知明确了财政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制定民办高校合理回报的标准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