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出台七大举措推动民办高校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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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韩进在2007年教育部第3次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了教育部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高等教育通知的过程中做的具体的工作。
第一,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办通知,以及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意见,教育部制定民办高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其目的是规范民办高校办学行为,规范民办高校举办的和学校、教师合法权益,引导民办高校健康发展。这个若干规定对民办高校内部的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的任职,资产和财务管理校园安全和教学秩序,招生广告简章的审核,出现违规行为的出发,以及国务院和省级教育行为的管理职责都做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若干规定的发布实施,对规范高校办学行为和内部管理,防范民办高校办学风险和维护校园安全规定,尽快形成政府依法管理,民办高校依法办学,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民办高校管理工作格局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第二,加强了与有关部门的沟通、配合,建立起了工作协调机制,积极与财政、税务、审计、工商、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进行沟通、交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民办高校招生宣传,财务状况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管,以及对非法办学机构,非法中介违规办学查处,努力促进民办高校健康发展的协调机制。
第三,推动民办高校督导制度的建设,若干规定,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基本精神,规定了省级教育部门向民办高校委派督导专员的任职条件。任期及职权,同时教育部与省级部门沟通,积极探索向民办高校督导专员的做法,目前江西省委工委会同组织部门已经完成向十所民办高校派遣了督导专员的工作,这个督导专员同时兼任了这些学校党组织的负责人。
第四,开展了民办高校基本办学条件的核查工作,促进民办高校不断充实和完善办学条件。利用这种方式改变过去我们存在只重审批,不重管理工作上存在的不足。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要求,每年开展对民办高校开展办学条件的核查,并且根据核查的结果对达不到办学条件的学校进行限制招生或停止招生的处罚,这件事情从2006年开始已经做了。
第五,为了落实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教育部对资产过户做了具体规定。但是操作问题上一直没有提出具体的,教育部在这次若干规定里面做了明确规定,明确要求民办高校的资产必须与批准设立至日起一年内做户到学校名下。
同时本规定下发以前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自规定下发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工作,这个过程要落实下来还是比较艰难的。
第六,加强民办高校招生工作的监管,规范招生简章、广告发布。这里面我们对民办高校的招生工作进行了必须详细的规定,这个以前比较零散,不是这么系统。比如说我们在规定里面,已经明确提出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载明有关的内容。必须报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机关备案才可以发布,发布的内容必须备案内容相一致,对纳入国家计划,经省级招生部门入取的学生发放入取通知书,对非学历教育学生发放学习通知书。我们这次做了这个规定,也希望社会能够有更多的人知道这个事,以避免宣传上误导造成损失。省级教育部门可以对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民办高校进行处罚。
第七,发挥民办教育行业组织在民办高校发展中积极作用,推动民办教育协会的成立。积极发展民办教育行业组织在民办教育发展中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管理的做法,构建政府依法管理,民办高校依法办学的新格局。
韩进表示,国家支持和规范高等学校发展,保障民办高校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合法权利,民办高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法律地位,可以设立专项资金,对民办高等教育作出好的可以给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