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高校学历教育不得对外租借办学许可证
2007年03月23日
来源:解放网—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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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转发了教育部《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民办高校招收学历教育学生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招收学生。对纳入国家计划、经省级招生部门统一录取的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通知还规定民办高校的资产不得属于个人,对民办高校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接受的捐赠财产和国家的资助以及借款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民办高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并分别登记建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民办高校的资产。民办高校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