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委转发教育部《民办高校办学管理规定》

2007年03月23日 来源:新闻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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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一些民办高校在招生、管理、教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上海市教委向本市各高校转发教育部近日颁布实施《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从今年起,本市教育部门将按照国家规定向全市民办高校委派督导专员,并将对民办高校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年度检查工作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
  
  对于民办高校出现学校资产不按期过户、办学条件不达标、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年度检查不合格行为的,教育部门将责令改正,并给予1万至3万元罚款、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罚。
  
  《规定》中提出,督导专员主要负责监督学校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监督、引导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行为和办学质量等。同时,教育部门将建立健全民办高校办学过程监控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