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重拳整治民办高校 不得发布未备案广告
2007年03月06日
来源:武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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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近日获悉,为规范实施专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高校)的办学行为,教育部日前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该《规定》自2007年2月10日起施行。
该《规定》明确规定,民办高校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招生类型、学历层次、学习年限、收费项目和标准、退费办法、招生人数、证书类别和颁发办法等。民办高校应当依法将招生简章和广告报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机关备案。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与备案的内容相一致。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发布。从今年起,民办高校如果发布未经备案招生广告,将处以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