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教育新规:民办高校不得随意办分校

2007年02月28日 来源: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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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未列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当年公布的具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学校名单的民办高校,不得招收学历教育学生……2月13日,记者从省教育厅了解到,为规范民办高校办学行为,国家教育部首次出台《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对民办高校的办学、招生等方面进行严格规定,新规自2月10日起执行,本报记者请省教育厅相关人士就政策热点问题进行了解读。

  借款、学生学费、国家资助等不算举办者的出资

  民办高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高校的借款、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接受的捐赠财产和国家的资助,均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民办高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并分别登记建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民办高校资产。民办高校要严格执行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所收费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解读:以前,一些民办高校混淆学校的资金管理,把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一些社会捐款等都当作自己的出资,或者用此项资金抵作办学资金。新规出台后,对学校办学资金进行了明确规定。

  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地点之外办学

  民办高校应按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组织招生工作,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民办高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教师,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按不低于1∶200的师生比配备辅导员,每个班级配备一名班主任。民办高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转交给其他组织和个人。

  解读:有的民办高校办学许可证上的办学地点在太原,实际却在其他地市开办“分校”,有的学校干脆出租办学许可证,当学校教育质量出现问题时,就会发生各种纠纷。新规中,这些违规行为全部被叫停。

  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要与备案内容一致

  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招生类型、学历层次、学习年限、收费项目和标准、退费办法、招生人数、证书类别和颁发办法等。民办高校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与备案的内容相一致,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发布。

  解读:为了招揽生源,一些民办高校在招生宣传时,常常把自己的学校吹嘘得天花乱坠。学生上学后,发现学校与宣传中的截然不同,要求退学时,学校又不肯退费,或者扣掉一大部分。从现在起,我省民办高校的招生简章或广告必须与备案内容一致,让考生和家长一一看清楚。

  不能再用学历教育糊弄非学历教育学生

  未列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当年公布的具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学校名单的民办高校,不得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民办高校招收学历教育学生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招收学生,对纳入国家计划、经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统一录取的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学生入学后,学校招生部门应按照国家规定对学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予以电子注册并取得相应的学籍。

  民办高校自行招收的学生为非学历教育学生,学校对其发放学习通知书。学习通知书必须明确学习形式、学习年限、取得学习证书办法等。民办高校对学习时间1年以上的非学历教育学生实行登记制度。

  解读:在每年的高考招生录取时,一些民办高校总是用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来糊弄考生及家长。有的学生成绩很差,有的学生甚至没有参加高考,但却能被一些民办高校录取。考生和家长根本不知道,考生接受的仅仅是非学历教育,将来取得的证书国家不予承认。新规定对民办高校的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进行了明确界定,考生和家长一定要擦亮眼睛。

  四种情况可受到罚款、减少招生计划或暂停招生的处罚

  民办高校出现以下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1―3万元的罚款、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罚:学校资产不按期过户的;办学条件不达标的;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解读:根据规定,今后我省将建立健全民办高校办学过程监控机制,及时向社会发布其有关信息,并对其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进行动态管理,对违规行为进行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