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立法规范民办教育发展 今年2月1日起实施

2007年02月27日 来源:辽宁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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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社会对民办教育缺乏认同感、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情况,从2007年2月1日起实施的《辽宁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规定,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参加先进评选、申请科研项目、医疗保险以及助学贷款、乘车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待遇。民办学校教师待遇缺乏保障的问题也被立法解决。

  《条例》规定,民办学校应当与聘任的教师、职员签订聘任合同。民办学校的教职工在业务培训、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定、岗位聘用、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以及申请科研项目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教职工同等权利。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鼓励民办学校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同时,《条例》对民办学校的冠名给出了明确的规范,未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民办学校在名称中不得冠以“辽宁省”和“辽宁”字样。《条例》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收费、退费方面的规定。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禁止以任何名义跨学年、跨学期收取费用,以及收取或者变相向学生及家长收取储备金、赞助金、抵押金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