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立法加强教育督导工作 民办校纳入范围

2007年02月27日 来源:辽宁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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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抚顺市教育督导条例》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通过,至此,抚顺市教育督导的性质、地位、作用上升到法律层面加以明确,教育督导的权威性得以增强。并且从5月1日起,抚顺市民办学校、市属高校也都纳入到教育督导范围。

  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教育事业面临的问题和矛盾日渐突出,在教育行政管理中不能依法保证教育投入、教育经费被挤占挪用、违规办学等问题时有发生。抚顺市为加强教育督导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抚顺实际,制定了《抚顺市教育督导条例》。

  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机构是政府管理教育既相互联系又相对独立的两个重要机构。教育行政部门以决策、执行为主,教育督导机构以监督、指导为主。条例中明确了教育督导机构与教育行政部门的关系,规定了教育督导机构应履行的7项职责和督学应履行的5项职责,以及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在教育督导活动中可以行使的5项职权。这三项规定内容充实,将教育督导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和权力有效地加以区分。条例中规定了教育督导的综合、专项督导和随机督导的3种形式,并对督导工作的有关程序和时限作出具体规定。条例还明确了教育督导结论反馈与公布的三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