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出台《意见》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2007年02月02日 来源: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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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山东省《关于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出台,要求全省民办学校禁止以“建校基金”、“教育储备金”等名义,向学生和学生家长集资。同时,为推动民办教育发展,将推行系列扶持措施。

  《意见》规定,有关部门要把民办学校招生纳入统一招生计划,招生广告和简章必须经审批机关备案后方可发布,不得在备案后随意改动。学校法人要对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真实性负责。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价格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和收退费办法。严格禁止高收费、乱收费,严格禁止以“建校基金”、“教育储备金”等各种名义,向学生和学生家长集资或变相集资。对严重违法违规收费、集资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学校主要举办者的责任,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评选先进、贫困生救助、国家助学贷款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受教育者的同等待遇。

  《意见》还作出规定:民办学校要依法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有条件的地方和学校,按照公办教师标准缴足养老保险费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为其办理养老保险。民办学校招聘的符合教师任职条件的专职教师,当地公安部门应及时办理落户手续。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采取独资、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办学。要在地方政府举办的公办义务教育完全满足适龄学生就近入学需求的基础上,经过批准允许举办少量办学条件好、教学质量高、具有突出办学特色的民办学校,以满足社会对教育资源多样化的需求,但是不得把公办义务教育资源改为民办,不允许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搞“校中校”和“一校两制”,不得超出规定乱收费。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发适应民办学校发展的信贷服务项目和信贷品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设立专项资金,对为民办教育事业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