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民办教育促进条例规范民校招生
2006年10月23日
来源:人民日报-华东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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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民办学校为招揽生源,雇人招生并支付生源组织费,这种方式从明年起将被取缔,否则,最高可处以5万元罚款。日前,《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已审议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规定,生源学校不得向民办学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生源组织费。而采取此种形式组织生源的民办学校,将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者,责令停止招生。同时,生源学校若向民办学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生源组织费的,将按照其所收费用的1倍以上5倍以下处以罚款。
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按学期或者学年收取费用;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按学期或者学年收取费用。任何民办学校不得跨学年预收费用。若民办学校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者跨学年预收费用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