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人大通过《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
2006年09月25日
来源:江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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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2日,江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该条例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这表明,民办学校可与公办学校在法律上“平起平坐”了。
为了体现这一原则,《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作了许多相关规定。如:在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招生工作上,在建设用地、用水用电、接受社会捐资捐赠享受优惠税收政策上等,都与公办学校一样;民办学校教职工在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定、业务培训、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科研项目和课题申报、社会活动等方面,民办学校受教育者在升学、考试、竞赛、就业、参加先进评选、乘坐交通工具、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社会活动等方面,都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权利。
同时,为了督促民办学校健康发展,条例规定:“实行民办学校信用记录公告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民办学校从事办学活动的信用情况,向社会公布。同时在相关网站上建立民办学校信用记录查询系统,提供公众查询。”
该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