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拟出台《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

2006年09月21日 来源:大江网-新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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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记者从省人大获悉,《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正在讨论制定中。该草案修改稿提出,民办高校超过核定招生计划招生的,将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责令停止招生。

    克扣教师工资加付赔偿金

    草案修改稿规定,若民办学校违反条例,克扣或者拖欠教职工工资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若民办学校拒绝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超额招生最高可罚5万元

    依据草案修改稿的相关规定,若民办高校出现超过核定的招生计划招生的现象,将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将被责令停止招生。而采取支付生源组织费的形式组织生源的民办学校,将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者,责令停止招生。

    乱收费可吊销办学许可证

    按照草案修改稿,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按学期或者学年收取费用;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按学期或者学年收取费用,不足一学期的,按培训周期收取费用。任何民办学校不得跨学年预收费用。若民办学校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者跨学年预收费用的,将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责令其停止招生或者吊销办学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