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读民办院校也能申请助学贷款

2006年08月2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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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款风险补偿金比例由原来的8%提高到10%

  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各级财政全额补贴

  山东省国家助学贷款的风险金补偿比例、政策覆盖范围、贷款利息补贴等政策有重大调整。25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教育厅、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

  此次山东省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调整包括:提高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比例。为鼓励各金融机构积极参与,自2006年四季度起,山东省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比例由原来的8%提高到10%。各高校与其开户的金融机构可自主协商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协议,享受省里出台的政策。

  调整之二是扩大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覆盖范围,以往只有全日制普通高校享受国家助学贷款,此次范围扩大后,从2006年新学年开始,将经国家和省正式批准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部门行业和企业办高校、成人高校、民办高校共123所纳入国家助学贷款范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均可申请。但高校二级学院、中外合作办学等高收费专业学生不在范围之内。

  调整之三是,原来整个贷款合同期间对学生贷款利息只给予50%的财政补贴,新规定调整为: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具体规定为:高校承担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50%,另外50%的风险补偿金和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贴息分担责任如下:由省级财政拨款的高校(含电大)普通生全部由省级财政负担。由市级财政拨款的高校(含电大)普通生和所在地的民办高校的普通生,由市级财政负担;省级财政按各市财力状况分东、中、西部地区分别给予30%、50%、70%的补助。由部门行业、企业拨款的高校普通生,由其拨款的部门行业、企业负担,确有困难的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