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潍坊“名校办民校”必须做到“四独立”

2006年08月24日 来源: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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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潍坊市近日出台规定,对“名校办民校”(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进行规范,要求“名校办民校”应达到“四独立一分离”。

  潍坊市规定,“名校办民校”应达到“四独立一分离”要求,即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的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新批准成立的民办学校必须符合“四独立一分离”的要求;已批准成立的民办学校,要认真整改,年内达到“四独立”要求。

  规定要求,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民办学校纳入统一管理,在教学管理、教学教研、教师进修、校长培训、评先选优、学生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学校同等对待并适当给予政策倾斜,帮助民办学校提高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对自建校舍举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建立奖励补助机制,对学校投资者和校长给予奖励。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将规避办学风险作为学校审批的重要条件,对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办学条件、学校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办学风险较大的办学申请,一律不予审批。在乡镇及村庄,一般情况下不批准举办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