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制定地方性法规 促进民办教育发展

2006年06月05日 来源:中国广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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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障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法律地位和办学自主权,维护民办学校师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促进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昨天,内蒙古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实施办法强调了政府在发展民办教育中的责任,并规定了多项优惠政策,如新建、扩建民办学校,人民政府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等;放宽民办民族学校、农村牧区和偏远旗县的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和条件,对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教学的民办学校给予重点扶持。

  实施办法规定,民办学校的教职工与公办学校的教职工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助学贷款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公办学校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力;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

  近年来,内蒙古民办教育事业有了较大的发展,到2005年底,全区民办教育机构达1375万个,在校生17.67万人,教职工总数1.54万人,全区民办学校投资总规模达到11.5亿元。已初步建成了高、中等职业教育为主,包括基础教育、学前教育和成人教育的民办教育体系。定于2006年8月1日实行的这一实施办法,将使民办教育具备了与公办教育同等的法律地位,真正成为社会事业和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有利于提高办学者的积极性,有利于依法保障民办学校及师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