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出台办法规范公办学校参办民校行为

2006年05月25日 来源:贵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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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阳市5月22日出台相关办法,对公办学校参办的民办学校在办学、收费、设置等群众关心的诸多方面进行严格规范。

    根据规定,公办学校参办的民校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公办学校参办的民办学校所用校名必须依照有关规定规范,冠名按有关规定办理。

    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公办学校可以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以外的资产,作为出资举办民办学校;区、市、县政府可以依法将闲置的国有资产出租转让给公办学校参办的民校。参办民校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获得合法收入;公办学校参办的民校取得的合法收入主要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今年秋新学年,凡公办学校参办的民校收费标准不高于原5所“五独立”学校的收费标准,在公办学校参办的民校中,凡租用公办薄弱学校闲置资源的,必须认真履行该学校片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教育义务。

    公办学校参办的民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参办的公办学校校长不能同时兼任所参办的民校校长。公办学校参办的民校在义务教育阶段禁止举办重点班、文化学科类实验班和特长班。从2006年秋季起,贵阳市参办的民校所招收的新生实行独立的学籍管理,在独立的校园就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