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出台新规民办校学生中途终止学业可退费
2006年05月24日
来源:福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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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近日出台,明确民办学校应严格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规定,收费只能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民办学校向学生收取的代办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强制统一代办和强制收费。
《实施细则》规定,民办学校学生注册缴费后,因转学、退学等原因终止学业的,其入学时缴交的代办费一律按实结算,所交学费、住宿费可办理清退。
按照学年进行收费的情况下,缴费后未入读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90%予以清退;缴费后入读未满一个月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80%予以清退;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学期(含读完一个学期)内,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清退;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学期的和被开除学籍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按照学期进行收费的情况下,缴费后未入读或入读未满一个月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70%予以清退;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被开除学籍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以上两类学生,若因故休学的,休学期间民办学校不得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实行按学分收费的民办学校,其学费的清退,也按以上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