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校招生广告须含“八项注意”
2006年05月22日
来源:首都教育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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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发结业证书,却假传“有文凭”;租用狭窄民居,却号称“宽广教学楼”……近日,针对部分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与实际不符,导致受教育者权益受损的现象,省教育厅有关部门下发了《关于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通知》,强调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严重失实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据悉,凡经批准的民办学校,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刊登、播放,或者学校自行张贴、散发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均应于拟发报日10个工作日前报审批机关备案。同时,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包含以下八个内容:学校的简要情况(含学校的性质)、办学地址、批准办学文号或办学许可证号、招生对象、招生专业及招生数量、学习形式及学制、经有关行政部门核准的学费(或培训费)及其他杂费的收费标准、证书发放形式等。
民办学校未履行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手续而擅自在媒体刊登、播发,或通过其他形式张贴、传播、散发招生简章、广告的,或者备案后擅自更改有关内容的,或者未办理续期备案手续而使用超过备案注明的有效期限的招生简章、广告的,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对有关学校予以通报批评。对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严重失实,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