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民办学校、公办学校招生权同等

2006年03月28日 来源:乌鲁木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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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府民办学校已经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同时,民办学校教职工再也不用担心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有何不同;而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也不用在升学、就业、乘车优惠、评选先进、助学贷款等方面有任何担心。

  经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定于3月1日起施行的《乌鲁木齐市发展民办教育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就职于民办学校的教职工和就学于民办学校的学生解除了这些“后顾之忧”。

  规定的正式施行,也标志着市政府2000年9月28日公布施行的《乌鲁木齐市关于发展民办教育的优惠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民校多方面与公办学校待遇等同

  规定不仅明确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也具有同等法律地位。

  根据规定,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招生对象。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乘车优惠、评选先进、助学贷款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

  民办学校收费须公示

  收费高是人们对民办学校最深的印象之一。按照规定要求,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但须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民办学校学生入学后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学、退费手续。

  规定同时要求,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应当根据接受义务教育学生数量和公办学校学生人均教育经费标准,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受委托的民办学校向就读的学生收取费用,不得高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收费标准。

  知识产权可作民校办学出资

  在开办民办学校时,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资产作为办学出资。根据规定,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将依法享受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同时,该规定还鼓励和支持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参与民办教育事业;鼓励金融机构利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发展。民办学校可以用直接投资形成的校产为自身发展抵押贷款,政府给予财政贴息。

  擅自办民校符合条件可补办手续

  对社会组织和个人违反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行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不过根据该规定,符合法定条件的民办学校,可以补办审批手续;如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将会被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