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校退学应按入学长短退学费
2006年03月24日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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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应制定对受教育者的退费办法,对于受教育者退(转)学,学校应根据其入学时间长短按适当比例退还学生一定费用。昨日,北京市法制办就北京市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草案)征求意见,具体内容昨日在首都之窗公布。一旦该办法正式实施,2000年9月1日施行的《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在该办法草案中规定,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退(转)学,学校应当根据依照入学时间的长短按适当比例退还学生一定费用,具体规定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民办学校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制定对受教育者的退费办法,明确退费原则和标准、解决争议的办法和程序,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在学生交费注册入学前,向受教育者公示。
此前,在2003年和2004年分别出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了“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至于退学或转学,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从昨日起到4月3日,市民可通过首都之窗或北京市法制办网站就该办法发表意见。
在该办法草案中规定,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退(转)学,学校应当根据依照入学时间的长短按适当比例退还学生一定费用,具体规定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民办学校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制定对受教育者的退费办法,明确退费原则和标准、解决争议的办法和程序,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在学生交费注册入学前,向受教育者公示。
此前,在2003年和2004年分别出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了“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至于退学或转学,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从昨日起到4月3日,市民可通过首都之窗或北京市法制办网站就该办法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