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民办校审批许可条件
2006年03月15日
来源: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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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山东省教育厅公布了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其中包括对民办学校筹设、合并、终止等事项进行审批的许可条件。明确规定,民办学校资不抵债时,应当终止办学。
文件要求,申请筹设、设立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筹设、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组织机构和章程;要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设置不同层次、类别的民办学校还要符合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申请分立、合并的,应符合同级学校设立的条件。教育机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或者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应当终止办学。
同时,省教育厅对民办学校聘任校长的审批作出规定:民办学校聘任校长,应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文件要求,申请筹设、设立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筹设、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组织机构和章程;要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设置不同层次、类别的民办学校还要符合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申请分立、合并的,应符合同级学校设立的条件。教育机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或者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应当终止办学。
同时,省教育厅对民办学校聘任校长的审批作出规定:民办学校聘任校长,应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年龄可以适当放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