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高中“公参民”学校规范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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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颁布,特别是规范义务教育“公参民”学校相关政策的出台,义务教育“公参民”学校的规范管理工作正在有序推进。那么,高中“公参民”学校该何去何从?近日,衡水第一中学改名衡水泰华中学的消息在网络上传播。“公参民”学校逐步走向真正独立办学,这是对高中“公参民”学校规范办学的必然要求,衡水第一中学改名无疑释放出一种积极信号。
与义务教育“公参民”学校一样,高中“公参民”学校也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近年来一些高中“公参民”学校的无序发展,特别是一些学校违规提前招生和跨区域招生,破坏了教育生态,损害了教育公平。按照《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推动高中“公参民”学校规范办学,有利于营造良好教育生态,也有利于促进基础教育健康发展。
首先,要对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高中学校加以规范。虽然《实施条例》并未禁止公办高中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高中学校(非营利性),但依法规范办学的要求非常明确。《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和独立的专任教师队伍,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独立进行会计核算,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民办学校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虽然一些高中“公参民”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学校的法人代表没有实际权力,“独立的法人资格”并未真正落地。学校应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和独立的专任教师队伍”,旨在从根本上解决“校中校”问题和公民办学校教师混用现象。目前公办学校、民办学校同处一个校园、共用教育教学设施、共用教师的情况并未完全杜绝。学校应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高中“公参民”学校是否独立进行会计核算,需要进行严格的财务审计。同时,学校应“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近年来,一些学校在“独立招生”方面的问题比较突出。部分高中“公参民”学校借着跨区域招生之机,利用与公办名校含糊不清的关系招揽生源,这是亟须治理的重点。
其次,要对公有教育资源参与民办高中办学加以规范。对公有教育资源参与民办高中办学进行规范,主要包括规范公办品牌输出、规范公办教师编制使用、规范国有资产管理。
一是规范公办品牌输出。公办学校仅以学校品牌作为无形资产投入办学,而未实质性参与民办学校管理与教学的“贴牌”行为,在高中“公参民”学校中并不鲜见。从规范公有教育资源参与民办学校办学的角度看,规范公办品牌输出是一项重要内容。《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教学活动,不得仅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办学,并应当经其主管部门批准。”由此可见,公办高中仅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民办学校办学,应在禁止之列。
二是规范公办教师编制使用。教师拥有公办事业编制,却长期在民办学校任教,这种现象在高中“公参民”学校依然存在。作为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间的一种合作方式,公办学校教师对口支持民办学校,其教师身份、人事关系可保持不变,但应当在任教时间上作出限定。不加限制地长期任教不符合公办教师编制使用的相关规定。2019年12月中央编办明确提出,严禁公办学校在编教师长期到民办学校任教。因此,对于长期在高中“公参民”学校任教的公办学校教师,应当分阶段分步骤有序引导退出。
三是规范国有资产管理。按照《实施条例》的要求,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再其次,要对高中“公参民”学校的办学行为加以规范。一是要加强高中“公参民”学校的招生管理。《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实施普通高中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主要在学校所在设区的市范围内招生,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的可以跨区域招生。”《“十四五”县域普通高中发展提升行动计划》提出,全面落实公民办普通高中同步招生和属地招生政策。可以说,加强对违规提前招生和跨区域招生的治理,是规范高中“公参民”学校办学行为的重要内容。
二是要加强高中“公参民”学校的财务管理。按照《实施条例》的要求,高中“公参民”学校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合理定价、规范决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高中“公参民”学校应当建立利益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
高中“公参民”学校成因复杂、类型多样,涉及诸多利益群体,对推动规范办学可能出现的问题,应当提前做好预判。同时,要从关键环节入手,对每一所学校的情况进行具体分析,避免简单化和“一刀切”。
(作者:汪明 教育部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