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分之一高校试水中外合作办学 毕业生超过150万

2013年09月06日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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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网北京9月5日电 (记者林露)《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自2003年发布至今已经十年。今天,记者从教育部获悉,全国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共计1979个,除义务教育和军事、警察、政治、宗教外,涉及其他各个办学层次。其中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机构的高校有577所,占高校总数的21%,高等教育阶段中外合作办学毕业生超过150万人。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外合作办学作为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的一种重要形式,对推动我国办学体制改革,拓宽人才培养途径,促进教育对外开放发挥了积极作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人民群众多样化教育需求。

  “由于发展不平衡、政策理解不同以及质量标准和保障机制需要加强和完善等,中外合作办学发展仍面临一些问题。”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副司长生建学强调,中国教育机构没有实质性引进外国教育资源,仅以互认学分的方式与外国教育机构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例如一般的校际交流项目、外国大学预科班、双联学位、双语授课项目、引进外国高校部分课程等,均不属于中外合作办学的范畴。

  截止目前,由教育部审批和复核通过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930个;由省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1049个,全国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共计1979个。从办学层次来看,除义务教育和军事、警察、政治、宗教外,涉及其他各个办学层次;从办学规模来看,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各级各类中外合作办学在校生总数约55万人,其中高等教育阶段在校生约45万人,占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生规模的1.4%。高等教育阶段中外合作办学毕业生超过150万人。

  目前,全国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机构的高校有577所,占全国高校总数的21%。“985工程”、“211工程”高水平大学79所,举办项目占项目总数的16%。普通本科和高职院校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有498所,举办项目占项目总数的84%,这些院校通过合作办学提升实力的积极性高,已成为中外合作办学的主力。

  据了解,中外合作办学是我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其核心是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合作办学双方必须都是教育机构,招生对象主要是境内中国公民,且必须在办学条件、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开展实质性合作。中外合作办学有机构和项目两种形式,其中,机构又有法人设置和非法人设置两种形式。按照《条例》规定,中国教育机构应与相应层次和类别的外国教育机构共同制定教育教学计划,颁发中国学历学位证书或外国学历学位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