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称:不应该用社保年限捆绑“异地高考”
2012年10月12日
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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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尽管新劳动法在2008年起就开始执行,但在私企中,出于成本考虑,并不会给所有的职工都缴纳社保。而且在新劳动法之前,有不少外来务工人员根本没有机会参与当地社保;另一方面,由于各地社保普遍存在不能相互衔接的现象,不少工人自己也不愿缴纳社保,宁愿多拿点工资,以“现金为王”。因而,在全民社保还刚刚起步之际,就将社保年限设定为随迁子女异地高考的资格条件,显然不合理。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把子女的高考与父母的参保相挂钩,还使得这项新政带上了另一种“拼爹”的味道。
过去社保制度的不规范,异地社保普遍存在障碍,导致很多流动人口根本没有社保记录,这种状况很大程度上缘于制度本身的不完善。现在却要用这个尚待完善的社保制度来捆绑异地高考,让随迁子女来承担制度留下的缺陷,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
从教育公平角度而言,理论上考生不论户籍在哪,都有在学习地参加高考和录取的权利,人为地规定外来人口子女必须回户籍地参加高考,涉嫌教育歧视。但一旦打破户籍限制,又将面临诸多新的不公,同时还将涉及部分城市和地区长期享受的户籍优惠特权,阻力可见一斑。以此而言,30名专家学者建议随迁子女高考应以3年或4年连续学籍为主要条件,不应在社保年限上设置高门槛,虽然有退而求其次之意,但也不失为当前异地高考门槛中相对较低、较公平的选择。
其实,福建省为异地高考设定的门槛很值得借鉴。福建省规定,从2014年起,凡在福建高中有三年完整学习经历的非户籍考生,都可在福建就地报名参加普通高考,允许参加本科、专科层次录取,并与福建考生享受同等的录取政策。随迁子女在就学地参加高考本就应与父母的社保无关,又何必拿社保年限来剥夺一部分人享受异地高考新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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