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2007年普通高校招生考生借考问题的通知
2006年10月23日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招生办公室: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借考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我省考生均不得在考试科目设置形式与我省不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借考,必须回我省常住户口所在地报名、考试。
二、外省考生要求在我省借考的,其户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科目设置形式须与我省一致,并持有户口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同意其借考的书面证明,报经我院批准后,我省有关县(市、区)招办方可为其办理借考手续。在高考结束后两天内(以邮戳为准),由我院将考生答卷密封,随同有关材料按机要函件寄考生户口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
三、省内应届高中毕业生由考生根据本人情况,可在学籍地或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但必须遵守“综合考试与高考在同一属地报名考试”的原则,考生学籍地或户籍地招生办公室须准予其办理报名手续。往届考生原则上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
考生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跨市借考的(指跨省辖市),考生本人须持户籍证明,往届生还须持2005年度或者2006年度高考综合考试成绩证明向原户籍地县(市、区)招办提出申请、并填写《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省内跨市借考申请表》(见附件)。经原户籍地县(市、区)、市招办审核同意后,考生持上述材料,再到报名地县(市、区)、市招办申请报名事宜,经报名地县(市、区)、市招办审核同意后,方可作为借考地的考生参加高考报名、考试。借考考生的高考电子档案、综合考试、体检以及填报志愿等工作一律由报名所在地招办及相关部门负责。
省内跨市借考的考生,借考手续须在全省高考综合考试前,即2006年11月6日前办理完毕。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六日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借考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我省考生均不得在考试科目设置形式与我省不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借考,必须回我省常住户口所在地报名、考试。
二、外省考生要求在我省借考的,其户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科目设置形式须与我省一致,并持有户口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同意其借考的书面证明,报经我院批准后,我省有关县(市、区)招办方可为其办理借考手续。在高考结束后两天内(以邮戳为准),由我院将考生答卷密封,随同有关材料按机要函件寄考生户口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
三、省内应届高中毕业生由考生根据本人情况,可在学籍地或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但必须遵守“综合考试与高考在同一属地报名考试”的原则,考生学籍地或户籍地招生办公室须准予其办理报名手续。往届考生原则上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
考生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跨市借考的(指跨省辖市),考生本人须持户籍证明,往届生还须持2005年度或者2006年度高考综合考试成绩证明向原户籍地县(市、区)招办提出申请、并填写《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省内跨市借考申请表》(见附件)。经原户籍地县(市、区)、市招办审核同意后,考生持上述材料,再到报名地县(市、区)、市招办申请报名事宜,经报名地县(市、区)、市招办审核同意后,方可作为借考地的考生参加高考报名、考试。借考考生的高考电子档案、综合考试、体检以及填报志愿等工作一律由报名所在地招办及相关部门负责。
省内跨市借考的考生,借考手续须在全省高考综合考试前,即2006年11月6日前办理完毕。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