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民办学校有望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招生权

2006年07月31日 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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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7月31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周华平通讯员贺亚玲)民办教育曾被戏称为“后妈的孩子”,这种格局有望得到改变。今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将分组审议《湖南省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办法(草案)》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招生权

  《办法(草案)》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公益性事业,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法律地位。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

  民办学校教职工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教龄和工龄计算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的权利。允许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之间的双向流动,有关部门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鼓励金融机构优惠支持

  在用地和贷款方面,《办法(草案)》规定,新建、扩建民办学校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委员建议明确民办学校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或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受公办学校的同等优惠待遇。

  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和采取优惠措施,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民办学校可以依法接受捐赠,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以盈利为目的不能享受优惠

  《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校出资人可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但是根据相关规定,出资者的投入不得取得经济回报,这使得民办学校取得合理回报成为一纸空谈。《办法(草案)》尝试建立合理回报制度,规定民办学校不论是否取得回报,均应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以盈利为目的的民办培训机构,要进行工商登记,不享受民办学校的优惠政策。

  对名校办民校进行规范

  为规范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行为,《办法(草案)》规定:“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所办的民办学校应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学校名称、校园,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财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历证书,公办学校校长不得同时担任该民办学校的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