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高考招规不得降低标准或指名录取考生
2005年05月09日
来源:东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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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网4月28日电 记者从黑龙江省招考办获悉,今年黑龙江省高招投档比例已划定,控制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此外,在关于高分落榜生、高招中出现的徇私舞弊行为等问题,我省招考部门也做出相应的具体规定。
据了解,今年黑龙江省在高等学校招生仍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各高校在校内采取远程异地录取方式进行录取工作。在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高等学校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省招考办按高等学校提出的调档比例要求投放考生电子档案。对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和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等学校自行确定,同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我省规定,高校不得随意降低录取标准收费或指名录取考生。
为解决部分相对高分考生因志愿填报不当而落选问题,本科一批院校录取结束后,对高于本科一批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50分以上的落选考生,我省提出可征求考生志愿调剂到省内一批院校照顾录取;对未被本科二批院校录取且分数在本科一批最低录取控制分数以上的考生,可征求考生志愿调剂到省内二批院校照顾录取。
黑龙江省招考部门强调,本科层次招生不补录。高职(专科)补录时,由省招考办统一公布各学校缺额人数和补录分数线,由市(行署)招考办负责受理考生补报志愿。未经省招考办允许学校不得擅自组织生源,未经省招考办审核录取的不得随意寄发录取通知书。对于未经高等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