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2005年05月08日 来源:黑龙江省招办
二维码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各市(行署)、县(市、区)招生委员会、招考办,省农垦、森工总局及各分局招生委员会、招考办,各普通高等学校:
      2005年我省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要认真贯彻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加强管理,从严治招,综合整治招生考试环境,力保考试安全,力求招生公正。

 一、认真落实“阳光工程”,从严治招
     今年我省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要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的规定,以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作为招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公平公正为核心、制度建设为基础、信息公开为重点、严格管理为根本、优质服务为依托、有效监督为保障,逐步建立和完善更加公开透明的高校招生工作体系。
     实施“阳光工程”,要以制度建设为基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要制定和完善高校招生各项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招生章程和规章制度,依法规范招生行为。要实行六公开的信息公开制度,即招生政策公开,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公开,招生计划公开,录取信息公开,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要严格高校招生调整计划使用管理,严格高校定向就业招生管理,严格独立学院招生管理,严格高校特殊类型招生管理,重点治理乱收费、违规录取、中介诈骗。要提高服务质量,探索优化考生志愿填报办法及投档方式,完善招生考试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录取期间做好对考生的咨询接待工作。要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高校招生期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党政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对违纪违规行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追究有关责任者的相应责任。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等学校和全体招生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实行六不准的招生工作纪律,即在招生过程中,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准以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的正常秩序,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组织和个人的非法招生活动,不准索取或接收考生和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收取和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二、 力保考试安全,整肃考风考纪
     高考事关考生利益,事关社会稳定,各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高度重视高考考试管理工作,要在巩固去年国家教育考试综合治理成果的基础上,以考试安全和整肃考风考纪为重点,确保今年高考万无一失。
     试题的安全保密是考试管理的重中之重,是国家教育考试的生命线。要严格贯彻《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继续执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狠抓试题的运输、保管以及考试实施、评卷等环节的安全保密管理及监控。条件要达标,培训要到岗,措施要到位,责任要到人。考前要与保密部门、公安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安全保密专项检查,所有保密室要重新验收,对尚未达标的保密室要在考前突击升级达标,严禁启用未经验收的保密室。
     整肃考风考纪,维护高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是考试管理的永恒主题。要依法治考,严格贯彻《2005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要加强考试诚信教育,所有中学都要组织参加高考的学生进行考试诚信专项教育,所有考生都要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要从严治考,继续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教育、监察、公安等有关部门,重点是防范和打击利用现代技术作弊和其它违规行为,防范和打击有组织的群体舞弊,对于管理薄弱地区、薄弱学校进行重点防范。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以监考为主体包括主考、巡考在内的考试队伍建设,保证监考的待遇,维护监考的合法权益,调动监考的工作积极性,强化和监督主考、监考和巡考履行考试管理职责的规范性,严禁未经培训、职业道德不合格、不称职人员上岗。

三、 加强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要将招生宣传作为重要的工作进行专项部署,结合招生工作进程制定宣传工作方案,针对新形势、新要求,把握舆论的主动权,积极引导舆论导向。要加强对社会关注的招生热点和难点的宣传和引导,要多渠道、多形式的开展招生服务宣传,把招生政策、高校情况、填报志愿和补报志愿方式、录取日程、规则和程序通知每个考生,消除误区。要严厉打击各类中介诈骗,一经发现,立即曝光,避免考生和家长上当受骗。对突发事件要做好应对预案,对于影响招生工作全局和社会稳定的有害信息要快速反映,立即上报,一旦发生影响安全保密、严重违纪舞弊等重大事件,须在第一时间报省招考办,并立即启动应对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把影响和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黑龙江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