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城市大学2007招生章程及申请入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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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香港城市大学获教育部列入国家重点高校名单,并且获准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山东、福建、广东、湖北、湖南、重庆、四川、天津、辽宁、广西、陕西、河南、海南、江西、贵州、云南、安徽、河北、山西、吉林和黑龙江二十五个省市、直辖市及自治区,按照内地重点高校招生的程序和办法透过提前批次录取内地优秀高考生。 |
第二条 |
为了保证香港城市大学2007年本科招生工作能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现依照教育部的有关指引,结合香港城市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
第三条 |
香港城市大学的招生工作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成绩为依据,根据各个学院具体的收生要求,择优录取。 |
第四条 |
香港城市大学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以下简称“香港特区政府”)资助的多科性大学。2007年提供超过170多项不同层次和不同方向的专业课程。大学设有商学院、人文及社会科学学院、科学及工程学院、创意媒体学院和法律学院。上述学院现时都面向内地招收本科生。
香港城市大学拥有雄厚的师资力量。现有700余位分别来自22个国家的教师,其中8位乃世界级院士、51位讲座教授、约500名持有海外知名学府的博士学位、150名曾于海外的大学担任专职教研工作。
香港城市大学(“城大”)所取得的成就已获得国际广泛认可:
香港城市大学全方位地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已与35个国家和地区240个合作伙伴建立了合作关系,其中学生交换协议达146项。城大学生可以参加学生交换计划、暑期交流访问及实习。
内地同学在城大毕业后可选择赴海外或留港深造,或在港就业,或返回内地创业。
香港城市大学位于香港九龙达之路。城大地处交通枢纽中心,是陆路通往内地的必经之地。 |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 香港城市大学的招生对象是参加2007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且成绩达到本科第一批重点录取分数线 (“一本线”) 的高考生。 |
第六条 | 考生需直接向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查询具体的招生程序、报名时间和办法。25个省市区(见第一条)的高考生应循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计划报读香港城市大学,无须另行填写香港城市大学入学申请表。 |
第七条 | 香港城市大学2007年在25个省市区的本科招生总数为180名。本校会根据各有关省市区考生报名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决定是否额外增加招生名额。 |
第八条 | 香港城市大学以学院为招生单位,报考本校的考生应按照个人兴趣与能力和学院具体要求选择报读相关的学院。 |
第九条 | 如出现某一省市区生源良好而另一省市区生源不足的情况时,香港城市大学将对分省计划作出调整,将某些省市区的剩余名额调配至另些生源充足的省市区,安排录取。 |
第十条 |
在学院按文理分科招生的情况下,若所分配名额招收已满或招收不足, 香港城市大学将会考虑在文理分科计划之间进行名额调剂,安排录取。 |
第十一条 | |
第十二条 |
获教育部批准,香港城市大学将在上述25个省市区透过提前批次录取本科生。 |
第十三条 |
香港城市大学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内,并会根据各省市区级高招办或考试院的投档规则从高分到低分调档。 |
第十四条 | 对进档考生,香港城市大学根据考生成绩按照学院志愿先后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
第十五条 | 在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符合教育部及卫生部之有关规定、高考成绩符合香港城市大学在该省市区录取条件的情况下,本校将按照考生的实际高考成绩(即不含任何加分)、学院志愿、英语水平,配合相关学院的具体要求,择优录取。在录取过程中, 本校一律不考虑加分。 考生在学术以外领域之专长或特长只作录取参考之用。 |
第十六条 | 在实际高考总分相同或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符合相关学院具体要求和英语考试分数高的考生。 |
第十七条 | 香港城市大学在考生报考的院校志愿之间,不设级差。
若报考城大的生源极好,而第一志愿计划已满,城大将自主决定是否适当增加计划录取第二志愿高分考生。原则上,第二志愿考生的实际高考分数必须最少高出城大所录第一志愿考生的平均分,其中英语必须达到110分以上,但最后录取与否仍由城大视乎整体录取情况决定。 |
第十八条 | 香港城市大学在考生报考的学院(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
对不获录取进入第一志愿学院但愿意接受志愿调剂的考生,本校将综合考虑该考生所报其它志愿、高考成绩,并根据相关学院的要求,决定是否录取。 |
第十九条 |
有意报考香港城市大学创意媒体学院的考生需提交学生作品。作品的类别可包括:静态摄影、绘画、素描、雕塑、音乐创作、演奏作品、电影、录影、软体、多媒体制作、学术或创作文章,或以其它形态表达创作的作品。
作品需于2007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寄至创意媒体学院(香港 九龙塘 香港城市大学 创意媒体学院)。来件请注明考生姓名、考生号和联络方法(包括电邮地址、手提电话、住宅电话号码)。
创意媒体学院将根据考生的实际高考成绩、英语水平和提供的作品,择优录取。 |
第二十条 |
报考香港城市大学的考生不需参加面试。 |
第二十一条 |
录取时,不设男女比例,一律择优录取。 |
第二十二条 | 除经教务会特别批准的个别学科外,香港城市大学所有本科课程均以英语教学和考试。 |
第二十三条 | 拟报考香港城市大学的考生,其外语考试语种必须是英语,并且以150分为标准满分计算必须达到110分或以上的成绩。本校将据此结合考生的实际高考总分作整体考虑,择优录取。 |
第二十四条 | 鉴于内地与香港的高中和大学本科体制不一(香港采7年中学和3年本科制),凡是在25 个省市区参加2007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并获得录取入学的高考生,来本校后必须先修读一年本科基础年课程。修毕基础年课程并成绩合格者,方可升读本校获香港特区政府资助之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课程。该等课程一般为期3年(注:某些专业为期4年,详细情况可参考香港城市大学2007年本科内地招生计划)。本科基础年课程授课地点在香港城市大学本部。 |
第二十五条 | 学生在基础年课程第二个学期,按所属学院辖下之学系及专业的要求和学生意向选择专业。原则上,基础年课程各科考试及总体成绩合格的学生,可在第二年升读大学本科一年级;考试不及格者,则按照香港城市大学教务规条处理。 |
第二十六条 | 香港城市大学按照香港特区政府“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为学校核定的学费标准,对修读香港特区政府资助之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课程的非本地学生进行收费。学费不含书本费和其它杂费。 |
第二十七条 | 香港特区政府“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每年都会检讨和审订学费标准。香港城市大学的学费也会每年检讨,可能按年有所调整。 |
第二十八条 | 凡获录取入学的学生,都必须缴纳学费(内含留位费 -- 参见第三十二条)、住宿费(参见第三十一条)及其它杂费(杂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按照本校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九条 | 目前香港特区政府“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规定非本地学生来港修读获香港特区政府资助之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课程的最低学费为港币60,000元(1个学年)。 |
第三十条 | 香港城市大学2007年度本科基础年课程的学费为港币60,000元(1个学年)。 |
第三十一条 | 香港城市大学2007年度本科生住宿费按学期收费,标准如下:(1)每人港币4,840/学期/双人间,或每人港币7,260/学期/单人间;(2)每人港币3,000/暑期/双人间,或每人港币4,500/暑期/单人间。香港城市大学每年都会检讨和审订住宿费标准。因此,住宿费的收费标准可能会按年有所增减。 |
第三十二条 | 考生必须在收到香港城市大学发出的录取通知书后,按照本校规定的时限和方法缴付留位费(港币10,000元)。留位费一经缴付,不得退还或转让。如新生不按指定的时间缴付留位费,当自动放弃录取论处;不依照指定日期到校注册入学,或于注册入学后退学者,当放弃录取或退学处理;已缴付的留位费一概不予退还或转让。 |
第三十三条 | 考生需另行预备在港期间所需生活费用。详情可参阅香港城市大学内地招生网。 |
第三十四条 |
为鼓励和吸引内地优秀学子来香港城市大学就读,本校特设立奖学金计划。 高考成绩特别优异、报读本校并获录取者,在入读时可获本校颁发不同种类和数额的奖学金(“入门奖学金”)。 在学期间,学期和学年表现优异者亦可获学院及学系颁发或由社会赞助提供之其它各种奖学金(http://www.***/sds/sch/index.htm)。 |
第三十五条 | “入门奖学金”类别共有:状元奖学金;分等奖学金;全国奥赛、国际竞赛获奖者奖学金。
状元奖学金:各省市区名列文科或理科第一至三名的高考生,报读本校并获录取者,将获颁发全额状元奖学金,金额相等于在本校求学四年(法律学院五年)期间的全部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现为每年港币11万元)。 分等奖学金:按照考生实际高考总分高出所在省市区“一本线”之多少分等,设头等和二等奖学金。 头等奖学金金额为港币6万元,二等奖学金为港币3万元。 在高考总分以750分为满分之省市区,理科考生高出100分以上(含100分)者,文科考生高出90分以上(含90分),将获本校颁发头等奖学金;理科考生高出60分以上(含60分)者,文科考生高出50分以上(含50分)者,将获本校颁发二等奖学金。 在高考总分以900分为满分之省市区,理科考生高出120分以上(含120分)者,文科考生高出108分以上(含108分),将获本校颁发头等奖学金;理科考生高出72分以上(含72分)者,文科考生高出60分以上(含60分)者,将获本校颁发二等奖学金。 在高考总分以630分为满分之省市区,理科考生高出84分以上(含84分)者,文科考生高出76分以上(含76分),将获本校颁发头等奖学金;理科考生高出50分以上(含50分)者,文科考生高出42分以上(含42分)者,将获本校颁发二等奖学金。 全国奥赛、国际竞赛获奖者奖学金:参加应届高考、成绩达到“一本线”且获录取者,若高中期间同时是以下大赛一、二、三等奖获得者,将获颁发全国奥赛、国际竞赛获奖者奖学金,总金额为港币8万元。奖学金按年度平均颁发。 上述竞赛包括:中国数学奥林匹克全国决赛、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决赛、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 |
第三十六条 | 上述“入门奖学金”为期四年。因法律学院学制五年(含基础年),获奖者奖学金为期五年。
“入门奖学金”颁发详情将参照考生所在省市区有关招生法律与政策(若适用),并依照大学制定之相关具体规章及程序执行。 |
第三十七条 |
考生获录取后,需按照香港特区政府入境条列之规定申请学生签证。本校会为获录取入学之全日制新生作签证担保,并协助安排将申请送交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审批。申请及邮递签证所涉费用由学生承担。 |
第三十八条 | 香港城市大学会要求新生在注册入学之际,携带录取通知书,出示中国居民身分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出入境许可签注的正本,以及全国与国际竞赛获奖证书原件,以资验证。 |
第三十九条 | 凡失实呈报学历、个人作品、获奖证书或其它相关资料,又或者无法按本校要求出示所需文件及证明者,将会被立即取消录取入学资格。既已缴付之各种费用,概不退还。 |
第四十条 |
香港城市大学招生咨询联系方法如下: 对外联络合作处(推广招募咨询) 招生处(录取咨询) 城大内地招生网:http://www.***/mainland |
第四十一条 | 本章程由香港城市大学招生处和对外联络合作处共同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