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同意港澳特区高校在内地部分地区招收自费生的通知

2004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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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厅 [2004] 5 号

  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校招生办公室:

  应香港、澳门特区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我部同意香港、澳门特区的有关高等学校从 2004 年起在内地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自费生(其中澳门特区的高等学校在内地还可招收自费预科生和自费研究生)。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香港特区的高等学校招收内地本科自费生办法

  (一)招生学校

  香港大学、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香港科技大学、香港浸会大学、香港教育学院、香港理工大学、岭南大学。

  (二)招生生源省份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广东、重庆、四川。

  (三)报名

  参加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的考生均可报考香港上述的八所招生学校。报名和咨询事宜由招生学校负责(具体报名办法由招生学校与各省级招办协商后由省级招办向社会公布)。

  (四)信息传递

  香港 8 所招生学校负责将考生的报考信息及时传递至有关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有关省级招办在与香港的招生学校商定的时间内将考生的高考成绩、本地的一、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传递给香港有关招生学校。

  (五)录取

  录取工作由香港八所招生学校负责。招生学校根据考生高考成绩和各校对考生的面试成绩录取新生。

二、澳门特区的高等学校(机构)招收内地自费本科生、预科生及研究生办法

  (一)招收自费本科生、预科生办法

  1.招生学校

  澳门大学、澳门理工学院、澳门旅游学院、澳门科技大学、澳门镜湖护理学院。

  2.招生生源省份

  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

  3.报名

  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均可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招办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报名并填报志愿,也可直接向澳门的五所招生学校报名。

  4.信息传递

  澳门五所招生学校负责将直接在本校报名的考生信息传递给有关省级招办。各省级招办应于当年的 7月10日前将所有报考澳门五所招生学校考生的高考成绩、报名表及本地的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等资料用特快专递方式寄往澳门各招生学校。

  5.录取

  澳门的五所招生学校依据考生的高考成绩及本校的相关要求录取新生。

  (二)招收研究生办法

  1.招生学校

  澳门大学、澳门科技大学、亚洲(澳门)国际公开大学

  2.招生生源省份及生源范围

  招生生源:目前在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湖南、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等 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普通高等学校且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也在上述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工商管理、公共行政管理专业可招收户籍为上述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非应届毕业生)。

  3.招生宣传、咨询及招生章程

  每年 3月1日起,澳门大学、澳门科技大学、亚洲(澳门)国际公开大学可委托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www.chsi.com.cn )登载各校的招生章程、专业介绍、报名申请表等相关信息以及招生宣传材料,以便考生查询,同时公布澳门大学、澳门科技大学、亚洲(澳门)国际公开大学招生网站供考生直接咨询。

  4.报名

  自“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www.chsi.com.cn)登载各校的招生章程后,考生可自行下载报名申请表并根据招生学校的要求将有关材料径寄招生学校。

  5.报名审核及录取

  招生学校直接受理并审核考生报考申请表,决定是否面试和录取。如面试,招生学校自行联系内地高校提供场地,负责将面试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提前通知考生。

  招生学校自行决定录取人选和奖学金生的人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考生不予录取)。招生学校将录取通知书直接寄往考生。

  三、招收自费本科生(预科生)的招生宣传、咨询及招生章程

  各有关省级招办负责向本地考生宣传介绍香港、澳门的招生学校及招生办法,并协助招生学校受理考生的咨询。同时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 www.chsi.com.cn )也将接受招生学校的委托,登载各校的招生章程、学校及专业介绍、录取名单等相关信息,以便考生查询。

  四、香港、澳门的高等学校于 9月底前将全部录取名单一次性寄送教育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和高校学生司(澳门的高等学校的录取名单由澳门高教辅助办公室统一寄送)。

  五、赴香港、澳门学习的证件办理

  凡被香港、澳门的高等学校录取的新生,凭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户口本(赴香港读书的新生还需出具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进入许可文件)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因私赴香港或澳门的手续。

  六、学历、学位认可

  内地学生在香港、澳门学业期满,获得高等学校颁发的学历、学位,内地教育主管部门予以承认。

  七、学生管理

  内地学生在香港、澳门高等学校就读期间,应遵守所在地的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内地学生在香港、澳门学习期间的政治思想教育及遇到突发事件,由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和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分别负责管理和协助处理。

  八、毕业生就业

  在香港、澳门高等学校学习的内地学生毕业后,自主择业,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

  九、其它

  (一)学生在香港、澳门期间,其内地户口不予注销。

  (二)从 2004年起,《教育部关于协助香港、澳门8所高校在内地招收自费本科生有关事宜的通知》(教外港[2002]37号)及其附件停止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