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高考报名出新规 外地考生报名门槛再提高

2005年06月29日 来源: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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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在海南省执行三年的原高考报名政策正式退出历史舞台。记者28日从海南省教育厅获悉,为封堵“高考移民”,省政府办公厅决定颁布实施《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规定》,海南省于2003年制定的《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入住三年,读书三年

  《规定》指出,在海南省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人员,除必须符合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方可在海南省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海南省有常住户籍3年以上(含3年,从报名截止之日往前推算),有固定住所和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海南省高中阶段学籍并在海南省学校修满学制规定年限;

  高中阶段在海南省以外的学校借读的人员,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海南省有常住户籍3年以上(含3年,从报名截止之日往前推算),有固定住所,本人小学或者初中在海南省学校毕业,同时参加了海南省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取得高中阶段的学籍,并在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借读确认手续;

  本人在海南省有常住户籍,其法定监护人属海南省人事部门确认的引进优秀人才;

  本人在海南省有常住户籍,其法定监护人属驻琼副军级以上部队确认的驻琼部队现役军人。

  明后两年高考生有过渡政策

  符合教育部有关规定,但不符合海南省制定的四个条件的,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户籍在新《规定》颁布之日前已在海南省的人员,且现已在海南省高中阶段学校就读,到2006年或者2007年高考报名时,已在海南省高中阶段修满最后两个学年的,可以在海南省报考;未修满最后两个学年的或者未在海南省学校就读的,可以在海南省报考,但只能报考本科第三批和专科(高职)院校。

  新老规定四大变化

  与以往的《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暂行规定》相比,新《规定》在学籍、户籍年限和限报范围等方面,有四大变化。

  延长学籍。考生在海南省的就读年限,由以往的高二、高三二年延长至高中三年。

  延长入户时间。以往考生只要一在海南落户就能在海南省参加高考,新《规定》要求考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海南省必须有常住户籍3年以上。

  新增考生及监护人必须在海南有固定住所,以防一些省外考生及监护人将户口“空挂”海南的行为。

  扩大在海南省就读年限不够者的限报范围。由以往只能报考本科第二批及以下批次改为本科第三批和专科(高职)院校。

  建立投诉举报制度

  《规定》指出,教育、监察、公安等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监督管理,严肃招生工作纪律,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社会各界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或者检举;对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省政府办公厅还要求,人事部门、驻琼部队和各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此新规,认真审核考生的报名资格,并对其出具的有关材料负责,杜绝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户籍管理,打击买卖户籍的违法行为。对伪造或涂改户籍、学历、学籍档案和其他证明材料的报考学生应当取消报考资格,对有关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