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高招实施六不准 严防招生出现不良行为

2005年05月18日 来源: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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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省考试局发布《2005年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阳光工程实施方案》,要求加强招生管理,规范招生考试程序,采取一系列举措严密防范招生过程中出现不良行为。

  省考试局要求招生人员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不准”,即: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对违反规定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今年将建立完善考生申诉制度,确保考生申诉渠道的畅通,并建立健全信息快速反馈、问题迅速处理的有效工作机制。省考试局要求招生人员积极主动地接受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的有效监督,尤其是对招生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监督。严厉查处顶风违纪案件,做到有诉必应、有案必查、有责必问、有错必纠,把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省考试局承诺加强招生计划的管理。严格按照教育部公布的招生政策、规定、要求实施招生录取,严格执行教育部下达的分省生源计划,严禁无招生资格的高校在我省招生。对于高校在录取期间增加下达的招生计划,严格按教育部的要求录取。与此同时,严格高校特殊类型招生管理,对保送生、艺术类专业、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自主选拔录取、外语小语种单独考试、运动训练及民族传统体育单独考试等招生类型,要按照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严格审查录取资格,并对录取结果或资格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