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7月 五年制高职开始分段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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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省教育考试院公布《四川省2015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实施规定》,我省招收初中毕业生的五年制高职专科和三年制中职统一招生工作,由市(州)招办按照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政策、办法,组织考生报名、填报志愿,实施招生“阳光工程”。
据悉,2015年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实行省和市州分级负责、统一管理的管理体制,不含未纳入省招考委和市州招办统一管理的中职学校。五年制高职招生工作和中等职业学校招收高中毕业生的统一招生工作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管理。三年制招生工作由生源所在地的市州统一管理。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实行统一招生为主、自主招生为辅的形式。
五年制高职录取分两段安排在7月上、中旬进行
据《通知》安排,五年制高职志愿与省级以上示范性普通高中志愿互不兼报;五年制高职志愿可与一般普通高中和三年制中职学校志愿兼报。五年制高职招生录取工作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实施。录取工作分两段安排在7月上、中旬进行,五年制高职师范类参加第一阶段的录取,五年制高职非师范类参加第二阶段录取。各市州招办组织进行的中等职业学校三年制中职录取工作在五年制高职录取工作结束后赓即进行,录取结束一周内应将本市州三年制中职统一招生录取库上报省教育考试院。
五年制高职的录取工作采用远程信息传输(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进行,学校按省教育考试院通知的时间,到指定地点直接办理录取新生手续。
省教育考试院将于9月下旬统一组织各市州招办集中进行中等职业学校各类别招生补录工作(含省统一招生部分和学校自主招生部分):
省教育考试院对2015年五年制高职第一次录取未完成计划进行征集志愿投档;各招生学校在省教育考试院办理五年制高职的录取手续;各招生学校在市州招办办理三年制中职招生(含统一招生、自主招生)、高中中专(自主招生)等录取手续。补录的时间、地点及要求另文通知。
注意事项
《志愿卡》须本人填写 未经招生资格审查和公示的学校不得招生
考生需注意的是,《志愿卡》必须由考生本人填写,考生所报志愿一经填定上交,一律不得更改。各中学应将县(市、区)招办打印出的考生志愿信息交由考生本人及家长履行签字手续,考生及家长要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对于招生规范,《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未经招生资格审查和公示的学校不得招生;未列入教育部跨省招生来源计划的学校不得跨省招生。对违反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政策、采取虚假宣传招生、扰乱招生秩序、非法招生、有偿招生、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乱收费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及主管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加分政策
符合多种照顾条件 仅能享受分值最高的加分项目 不累计加分
据悉,初中毕业生报考五年制高职,有4项录取照顾政策。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和峨边县、马边县、米易县、盐边县、石棉县、北川县、平武县、汉源县、宝兴县、兴文县、宣汉县、叙永县、古蔺县、筠连县、珙县、屏山县、荥经县、仁和区、金口河区(以下简称三州十七县两区)的考生,可在20分的范围内适当照顾加分,具体加分办法和加分幅度,由市州招考委拟定并报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审定同意后执行。此外,三州十七县两区以外的市州(县区)的杂散居的少数民族考生加5分。
归国华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加10分。 烈士子女加20分。值得注意的是,符合多种照顾条件的,只能享受其中一项最高分值的加分项目,不再累计加分。
2015四川省五年制高职
招生录取照顾政策调整办法
根据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教学[2014]17号)精神,结合我省五年制高职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我省五年制高职招生录取照顾政策调整办法,并从2015年五年制高职招生工作中开始实施。
取消的政策
1、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初中阶段受市州以上表彰的三好学生加15分。
2、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初中阶段受市州以上表彰的优秀学生干部加20分。
3、中小学、幼儿园(含厂办子弟校)教师子女第一志愿报考师范学校师范类专业的加10分。
4、年龄20周岁以上(1993年9月1日以前出生)的考生加20分。
5、具有艺术特长的考生(不含报考师范学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经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考评后,达到优秀成绩的加20分,达到良好成绩的加10分。
6、2010年9月1日后参加市州以上体育竞赛获得个人前三名的考生和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加20分;获得二级运动员称号的考生加30分。
7、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初中学习阶段在思想政治品德表现特别突出的,经省招考委批准省录取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后,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录可以在20分以内加分。
8、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加20分。
调整的政策
1、原“三州十七县两区的考生,可适当加分,具体加分办法和加分幅度,由市州招委拟报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审定后执行”调整为:“三州十七县两区的考生,可在20分的范围内适当照顾加分,具体加分办法和加分幅度,由市州招委拟报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审定后执行”。
2、原少数民族考生可累计加分政策调整为:“符合多种照顾条件的,只能享受其中一项最高分值的加分项目,不再累计加分。
保留的政策
1、归国华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加10分。
2、烈士子女加20分。
本版采写 记者 周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