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分类高考”有歧视高职教育之嫌?

2013年11月04日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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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海峡都市报》10月23日报道,福建省教育考试院正式发布消息,该省2014年高职入学考试自10月23~28日接受报名。至此,福建省成为全国率先实施本专科分类考试的试点省份。

作为积极探索本专科分类考试以及高职对口招生考试的一项重要举措,福建省的此番新政将高职招生的报考对象范围扩大到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应届、往届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者,以及在中国定居的外国侨民。对外省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子女,也不设置其他限考条件。

2010年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明确表示:国家将逐步实施高等学校分类入学考试。普通本科入学考试由全国统一组织;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高职招生的权力逐步下放。3年来,为了贯彻《纲要》精神,中央和地方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一直没有停止对高考制度改革所做的探索。

然而,综观目前经由媒体披露的各地高考改革信息“碎片”,笔者却总觉得许多改革方案未能真正体现高考甄选人才的宗旨,不仅对基础教育的正确导向普遍显得不够,甚至还有误导之嫌。以福建省推出的“分类高考”为例,这一新政的亮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分卷考试。报考清华、北大的学生与报考高职高专院校的学生不再使用同一张试卷;二是分时考试。报考本科和报考高职的学生不在同一个时间段参加考试。

显然,从实践层面看,这一改革缺乏必要的可操作性,其弊端和负面影响将会直接制约改革宗旨的实现,甚至还有把高考引向混乱的隐患。不难想象,一年组织两次高考,必然会使社会资源成本大幅提升,造成巨大浪费;而“未被录取者可按有关规定于2014年4月申请普通高考补报名,然后参加当年普通高考”的规定,则为报名后因不愿读高职而故意“考砸”、考上高职却不想就读的考生留下了随意“重考”的机会,这不仅使高职招生的效果和严肃性打了折扣,而且也变相增加了学生的应试负担,还重复占用了考试资源,最终与高考改革的制度设计背道而驰。

尤为严重的是,人为分类、故意分批,难免有歧视高职教育之嫌——会在有意无意中形成政策层面的歧视,让人觉得高职比本科低人一等,高职是不得而已才会选择的教育,高职是弱势群体的无奈选择。在福建省的高职招考方案中,有“参加高职招考,已被录取的考生不得再参加当年普通高考和录取”和“成绩公布后,考生凭本人账号和密码登录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查询本人成绩,成绩不对外公布,不接受查卷”的条款,虽然意在强调考试的严肃性,但却在无形中传递着“诱导”和“强迫”的信息,让人感觉这一政策是政府在帮高职院校网罗生源,助其摆脱“生源危机”,这极易引发考生和家长对高职招考甚至高职教育的本能反感。

目前,社会人事制度中的学历歧视导致人们普遍“追本轻职”,使得高职从一种类型的教育变成低一个层次的教育,由生源质量、育人质量到就业质量的恶性循环,贬损了高职声誉,加剧了高职招生困难。为了帮助高职院校度过生源危机,许多省市尝试了“中职对口单招”、“高职提前招生”、“注册入学”、“奖励入学”等多种形式的新型高职招生模式,但都无一例外地逐步走向萧条,个中原因发人深省。

笔者认为,高职院校的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与本科高校的学术研究型人才培养有着本质区别,不仅培养方式不同,而且生源也应当有所侧重,以让合适的学生接受合适的教育,在合适的道路上充分成长顺利成才。所以,高职招考改革必须走出自降“门槛”、“救市”高职的误区,摒弃“分批分等”思维,而要通过科学的高考政策引导具有较好专业潜质的考生主动选择高职教育,而不是咬牙切齿地要求考生考了高职就不能“反悔”。

“选对人”,应当成为高职招考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在制度设计层面,《纲要》规定的“分类考试”原则不能改变,但未必非要“分批”、“分卷”考试。我们完全可以通过改变考题结构,来增强高考试卷的多重选才功能,使得所有考生能在同一时间、使用同一份试卷进行统一高考。在同一份试卷中,不妨设计不同类型的A、B两种考题,A类考题着眼于选拔适合就读学术研究型高校的学生,而B类考题则重点考察学生的职业潜质、职业理想。规定所有考生同时完成所有考题,但每个考生的高考成绩则按AB两类实行“分类”计算、汇总、公布,以为学生选择报考研究型高校或高职院校提供科学参考。这一制度不仅避免了多次高考带来的若干弊端,尊重了学生的求学意愿,体现了以人为本,而且还能有效引导社会正视职教、重视职教,堪称一举多得。

(作者系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高教研究所副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