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06年录取“铁规”:招生计划不能擅改

2006年07月06日 来源:金黔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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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计划不能擅改
●总分是基础
●不能拒录肢残考生


  近日,省招生考试中心公布了我省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工作规则。规则中指出:肢体残疾的考生,只要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的学习,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合格,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要求,招生院校不能仅因残疾不予录取(师范类院校专业除外)。

  《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工作规则》规定了招生院校在录取新生工作中,必须遵循的原则和政策规定。其中包括:

招生计划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

  根据考生的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多于招生计划数的7%划定第二批本科院校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按多于招生计划数的15%划定第一批本科院校的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录取新生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计划一经公布,未经教育部和贵州省招生委员会同意,不得擅自更改。

以总分为基础,注意相关学科的成绩

  省招生考试中心向录取院校提供考生电子档案信息(包括报名信息、相片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诚信记录信息),作为院校录取新生的依据,招生院校审录考生电子档案和省招生考试中心在审查批准新生录取名单时要掌握以下原则:

1、要处理好总分和相关学科成绩的关系。以总分为基础,注意相关学科的成绩。招生院校只能在投档范围内提出对单科成绩的要求,总分高,对单科成绩的要求可适当降低,单科成绩高,对总分的要求可以适当降低。在政治思想品德、体检合格和志愿顺序相同情况下,不得丢高分取低分。

2、要注意处理好考生分数与志愿顺序之间的关系。在第一批本科院校录取时,第一志愿生源大于招生计划的院校,可以提出招收平行志愿的高分考生要求,但应在该校的招生章程中公布;各招生院校对一志愿高分考生的退档问题,必须严肃、慎重,没有充分的理由原则上不得退档;要认真对待各志愿的考生,当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的第一志愿考生档案不足时,没有特殊理由,不得退出第一志愿考生,也不得拒绝录取平行志愿和服从调剂的考生。

3、经教育部批准在我省招收定向生的院校,要按其公布的招生计划面向全省招生。招收定向生原则上按同批统招录取分数线录取,若完不成招生计划,可适当降分录取。同时,对边远贫困地区、艰苦行业、少数民族地区和军工、国防等重点企业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如仍完不成招生计划,则转为非定向招生。贵州师范大学定点定向招生录取时若生源不足,可适当降分。

不得随意更改对社会的承诺

  各招生院校制定的招生章程必须以教育部的招生规定为依据,在录取期间,不得随意更改在招生章程中对社会的承诺。各院校公布的招生章程的内容,如与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的招生规定不符,应以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的招生规定为准。在录取中任何院校不得擅自组织面试,需要面试的院校必须按照教育部规定的面试项目进行,并由省招生考试中心体检组、招生院校共同组织进行,面试后作好记录,作为录取的依据之一。

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只招收少数民族考生

  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只能招收少数民族考生,高等学校不得以少数民族预科、民族班计划招收非少数民族考生。按照省人民政府函〔97〕100号批复,省内院校少数民族预科班,只能招收自治州、自治县和贫困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少数民族预科班原则上要在同批院校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上录取新生,若完不成招生计划,可在教育部规定的降分幅度内,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肢体残疾的考生,只要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的学习,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合格”,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要求,招生院校不能仅因残疾不予录取(师范类院校专业不能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