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2006年04月20日 来源:贵州招生考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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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教育部《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报考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我省公民,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普通高中和各类中等教育应、往届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4、符合上述报名条件,并有我省公安机关填发的“外侨居留证”的外国侨民。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国家承认学历的高等学校在校生;

  2、普通高中、各类中等教育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可以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中职单报高职”考试和“中期选拔”考试:

  1、中职单报高职: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技工学校)应、往届毕业生;应届生报考时须持毕业学校出具的在校学习期间专业课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2、“中期选拔”:全省普通高等专科教育在读二年级学生(含两年制应届毕业生),思想品德良好,基础课每科成绩合格以上,专业课每科成绩良好以上。

  (四)外省迁入我省的考生的报考条件:

  由外省迁入的考生,凡符合省招委、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黔普招字(2006)02号《贵州省关于外省学生迁入我省报考普通高校资格审查规定》的,可以报考。

  各级招生机构要加强对外省迁入考生报考资格的审查工作,当地公安部门要选派责任心强的同志和招生部门共同做好户籍审查工作,招生监察部门要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严禁“高考移民”现象发生,维护考生的正当权益。

二、统考报名

  申请报考的考生,于3月21日至4月4日持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原件),在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特区)招生机构设立的报名点办理统考报名手续。符合报考条件的所有考生均应签订诚信高考承诺书。

  在我省定居并具备报名资格的外国侨民,持有关证件到贵阳市云岩区招生办报名。

  报考高职的“中职”考生,在市(州、地)招生机构报名,应届毕业生由学校组织集体报名;往届生持毕业证、身份证等证件报名。

  参加“中期选拔”的考生,由所在学校统一组织在学校所在地的市(州、地)招生考试机构集体报名。

  报名收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参加高考的考生,每生交报名考试费130元;参加中职单报高职和“中期选拔”的考生,每生交报名考试费100元。

  考生报名时,必须真实、准确地填涂报考信息表等相关表格,经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招生考试机构核准后,在高考前夕发放考生准考证。

  在报名工作中,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明确专人协同公安、招生监察部门做好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要对考生民族成份、考生户籍资格和政策照顾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审查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管理办法,对在资格审查中弄虚作假、违纪违法的招生工作人员,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经审查凡享受照顾政策和符合外省迁入我省报考条件的考生,均要在省或当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一周。未经公示者不得享受相关照顾政策。

  各县(市、区、特区)招生办必须于4月16日前将考生报名信息盘和考生报名信息表、《报名登记名册》、《外省学生迁入我省报考普通高校资格审查表》、《享受照顾政策考生报名审查表》等各类资格审查表,由经办人和招办主任分别签字盖章后送市(州、地)招生考试机构审核。各市(州、地)招生考试机构将上述有关资料和体检表于4月20日前一并报送省招生考试中心。

  为制作考生电子档案,杜绝考试中代考的违纪行为,考生高考报名相片仍由县级招生办采用计算机现场摄像。

三、招生章程和招生计划

  招生章程是依法治招的重要体现,是高等学校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公示制度的重要内容,是高校开展招生工作、录取新生并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依据,各院校要依法实事求是地制订本校招生章程。招生章程应真实准确,内容简洁,主要包括高校(含独立学院)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专科或高职)、办学类型(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公办或民办高等学校或独立学院,专科或高职学校)、招生人数、录取原则(如调档比例、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身体健康状况要求、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学费标准等。招生章程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制订的法规和教育部2006年招生工作规定,不应提出违背国家法规和招生政策规定的特殊要求。

  各院校(含独立学院)招生章程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查,并向社会公布和宣传。院校不得违背招生章程中对社会的承诺。

  各招生院校要根据教育部教学(2006)1号文件的精神编制专业招生计划,并务必于4月5日前以电子邮件和书面两种形式报送省招生考试中心。各院校编制的招生计划,其院校代码、名称及主管部门的代码、名称以及专业代码名称必须符合教育部下达的2006年招生院校及专业字典库的要求。

  招生中,要坚决维护招生计划管理的严肃性。经教育部和省主管部门批准下达的招生计划,由省招生考试中心在考生填报志愿前,统一向社会公布。高等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正确使用调整计划,规范使用程序,不得利用调整计划向考生乱收费。

  省内有关院校从初中毕业生招收五年制专科的招生计划,必须经省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省招生考试中心统一公布。

四、考生电子档案和政治思想品德考核

  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的内容包括考生报名信息、考生相片信息、考生体检信息、考生志愿信息、考生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信息等。

  考生电子档案信息采集表由省招生考试中心统一制作,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在移交考生电子档案的文本及数据信息时,必须认真登记,严格移交手续。

  录取院校可下载已录取考生的电子档案信息,作为学生档案管理的资料。享受有关照顾政策的考生,报考时交验的有关原始证件,经县招生办审查认定后,由所在中学或县级招生办将复印件存入考生高中阶段档案袋。考生的高中阶段档案,由县招生办或有关中学统一保管,考生录取后,持录取通知书,到县招生办或有关中学办理考生高中阶段档案的迁移手续。

  报考军队、公安院校以及其他特殊院校的考生,必须由当地主管部门按照教育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公安部以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在录取前做好政审、军检等工作。报省招生考试中心的合格生源人数原则上应多于招生计划的20%以上。

  考生的政治思想品德考核由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根据考生本人的表现,实事求是地进行综合评价。对考生综合评价的合格标准是: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品行端正;努力学习,身心健康;尊重师长,团结同学。为了实事求是地反映考生的特点,每项评价分为好、较好、一般三个等级。对受过违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以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教育或处罚仍不悔改的,属于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道德品质恶劣的;

  对曾有上述1、2项问题,经两年教育确已悔改者,由学校或单位证明,经地级招委同意可作“合格”结论,但录取时仍要尊重学校的意见。

  考生的思想品德考核的信息采集,采用涂点方式。

五、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严格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军队院校体检工作按《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执行。公安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对身体条件的特殊要求,应符合教育部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

  体检工作要在县(市、区、特区)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由招生部门和卫生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各地应在对体检医院进行考察后,指定体检医院,有条件的地方应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承担体检任务的医院要选派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有职业道德的医务人员参加体检工作。体检医生必须认真、细致、准确地填写考生体检表,并对考生体检明确作出合格、专业受限、不予录取的结论。

  各级招生部门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认真组织好体检工作,要进一步完善体检工作管理办法和监督制约机制;要和体检医院签订责任书,严格实行责任制管理;要加强对体检工作人员的培训,加强对体检工作场地的管理,严肃体检工作纪律,严禁弄虚作假。

  需要对考生进行面视的招生院校,必须在招生章程中提出明确要求,并在面视实施中严格程序、规范管理,同时做好面视详细记录,由院校招生负责人或面视负责人签名确认。未按组织程序面视的考生,面视结果无效。

  高等学校可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要符合国家的招生政策规定,要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六、考试

  教育部考试中心命制的高考试题(包括副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用前为绝密级,省命制的“中职单报高职”和“中期选拔”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用前为机密级。

  全国统一考试于6月7日、8日举行。

  我省今年继续实行“3 +文综”和“3 +理综”的考试科目设置。文史类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含政治、历史、地理);理工类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理科综合”(含物理、化学、生物)。各学科主、客观卷的答题卡合为一卡。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每科满分为150分,“文科综合”和“理科综合”满分各为300分,总分为750分。

  根据教育部[2005]2号文件,外语听力测试由各省根据实际自行确定测试办法的规定,我省2006年外语科听力测试在全省统一组织的适应性考试中进行,分值30分,不计入高考总分,但记入考生电子档案,提供给有关高校作为录取参考。高考外语科考试时,不再测试听力。

  “中职单报高职”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语文、数学科分值各为150分,英语科分值为100分,总分为400分。

  “中期选拔”考试科目:理工类统考科目为高等数学、英语,另考一门专业课;文史类统考科目为大学语文、英语,另考一门专业课。各科分值均为150分,总分为450分。其中报考体育和艺术类考生可任选理工或文史类科目组考试。

  “中职单报高职”的统考科目和“中期选拔”统考科目由省招生考试中心统一命题、制卷和评卷,由市(州、地)招生考试机构具体组织考试。“中期选拔”专业课考试由有关高校组织命题、制卷、考试和评卷。

  以上统考科目考试时间均和普通高校全国统一考试时间同步进行。

  报考初中五年制专科(高职)的初中应、往届毕业生,参加各地区组织的初中升学考试。

  中等专业学校与高职院校联办的“3+2”办学形式的升学,按省教育厅黔教职成发(2005)24号文件要求,参加中职学校与联办高职院校组织的统一考试,并在省招生考试中心办理升学录取手续。

  凡填报外语院校、系(科)、专业的考生,都要进行口试;口试时间全省统一安排在6月24日进行。外语口试由省统一命题制卷,各市(州、地)招生考试机构组织考试评分,并于6月28日前,将考生口试成绩盘报省招生考试中心。

  报考体育、艺术院校(专业)的考生,除参加全省统一安排的专业课考试外,还必须参加文史类或理工类的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高水平运动员的考生也必须参加有关院校单独组织的体育专业测试和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

  艺术特长生的专业测试,由教育部公布的试点院校组织进行。

  统考考场必须设在县(市、区、特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学,每个考场安排三十名考生。考生的座位必须是单人、单桌、单行。不得在小学设考场。

  考场的设置、管理工作,按《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务工作细则》执行。监考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监考人员守则》;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生守则》。

  考试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管理办法;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以高度的责任心切实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要加强安全保密建设,完善规章制度,建立专用和规范的试卷保密室;要选派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的同志参加试卷保密保管工作,严格保密制度。

  考试中若发生突发事件、重大事件,要在第一时间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严格按照教育部教学[2006]2号文件的要求,加强考点考场管理,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考风考纪的治理力度和对考试实施过程中的督查;杜绝招生考试中徇私舞弊和腐败行为的发生,严格执行招生考试工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要加强现代化考点考场建设,有条件的考点应实施电子监控系统管理;要对广大考生进行“诚实守信”教育;要加强对监考、考务人员的培训工作,明确监考、考务人员职责,签订责任书。

七、填报志愿

  各级招生机构要做好填报考生志愿的指导工作,考生填报志愿的时间,统一规定在全国统一考试后,成绩公布前,即6月10日至18日进行。

  考生根据《贵州省2006年高考高校招生专业目录》公布的院校、系(科)、专业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按志愿表的填报要求,准确无误地填报志愿。志愿表按批次设计,每批次均设有院校专业志愿,同时设置平行志愿。

  中职单独报考高职的考生,不得兼报其他各批次院校专业志愿。

  考生的报考志愿一经填就,不准涂改,不准补报。因考生本人填报志愿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各中学和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认真保管好考生志愿信息表,严格移交程序,不得遗失考生志愿信息表,若发生遗失情况,要追究责任。

  录取时如需要征求考生志愿,由省招生考试中心统一组织进行,任何个人和单位擅自征求的志愿,一律无效。

  填报志愿的有关规定,另文下发。

八、评卷工作

  高考评卷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下进行。设立贵州师范大学评卷基地,委托贵州师范大学具体承担评卷工作。语文、英语、数学、文科综合(含政治、历史、地理)、理科综合(含物理、化学、生物)学科全部实行网上评卷。各学科正、副组长,实行聘任制,具体负责组织本学科阅卷评分工作。

  高考评卷工作严格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承担评卷工作的院校要和省招生委员会签订评卷工作责任书。

  参加评卷工作的教师和工作人员必须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责任心强、业务水平较高、身体健康,没有子女和直系亲属参加当年高考。评卷教师由省招生委员会统一颁发评卷教师证书。

  评卷工作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制定的答案和评分参考以及《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阅卷评分工作细则》执行。各学科要制定评分参考的执行细则,认真培训评卷教师。在评卷过程中,要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准确地评定考生的成绩。要严格执行网上评卷工作程序,严肃网上评卷纪律。要组成专门人员做好评卷复查工作,及时纠正脱离评分标准的错评、漏评等差错,确保评卷工作质量。评卷教师和参加评卷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评卷工作人员守则》和有关评卷工作的规定。

  “中职单报高职”和“中期选拔”考试的评卷工作,由省招生考试中心统一组织实施。

  省招生考试中心成立评卷工作质量监督检查组,对评卷工作质量进行监控。

  考生的高考成绩只通知本人。

  高考成绩公布后,考生可按组织程序和工作规则公开查分。

九、录取新生工作

  录取新生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由省招生考试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录取工作时间为7月上旬至8月中旬。

  录取工作开始前,省招生考试中心根据全省招生计划数和考生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多于招生计划总数的百分之十五或百分之七以内,划定全省文史(含外语)、理工两类本科各批次的录取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报省招生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今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全部实行远程网上录取。由省招生考试中心根据院校招生计划和考生志愿、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20%以内的比例分批次向在我省招生的各高校传送考生电子档案信息。

  各招生院校要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要成立由院校领导和各有关部门参加的网上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在录取中,要认真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公正选拔新生的原则;要切实执行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要正确处理好考生志愿和成绩的关系,保护考生的合法权益;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下达的招生计划,不得擅自更改和撤除招生计划,要确实履行在招生章程中对社会的承诺;在招生工作的全过程中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按教育部教民(2005)5号文件规定,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只能招收少数民族考生,高等学校不得以少数民族预科、民族班计划招收非少数民族考生。按照省人民政府函(97)100号批复,省内院校少数民族预科班,只能招收自治州、自治县和贫困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少数民族预科班原则上要在同批院校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上录取新生,若完不成招生计划,可按教育部规定的降分幅度,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录取工作分批次进行,各批次均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录取院校可在投档范围内,根据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身体健康状况和统考成绩情况确定考生的录取和所录取的专业,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省招生考试中心应监督高等学校执行招生政策、完成招生计划的情况,纠正违背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军队院校和公安院校、安全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以及体育、艺术院校(专业)等仍在提前批次录取新生。

  根据2006年教育部招生工作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录取新生政策性照顾项目和分值规定如下:

  1、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经审查公示后,可享受加分照顾。

  (1)应届高中毕业生高中阶段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的,总分加20分;

  (2)应届高中毕业生高中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及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总分加20分;

  (3)应届高中毕业生高中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及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总分加20分;

  (4)应届高中毕业生高中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总分加20分;

  (5)应届高中毕业生高中阶段参加重大国际比赛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前六名的,总分加20分;

  (6)应届高中毕业生高中阶段获得并经省招生委员会测试认可的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考生,总分加10分;

  (7)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总分加10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伍军人,总分加20分。

  2、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经审查公示后,可享受加分照顾政策。录取时,符合投档条件的,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贵阳市(一市三县除外)、遵义市红花岗区、遵义市汇川区、安顺市西秀区少数民族考生,总分加10分;其他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总分加20分。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总分加10分;

  (3)烈士子女,总分加10分;

  3、以下考生符合省内院校投档条件的,经审查公示后,可享受加分照顾政策。录取时,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应届高中毕业生高中阶段获得2006年(含2006年)以前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省赛区一等奖者,总分加20分;

  (2)在我省农村连续居住五年以上,具有农村户籍的独生子女户女孩和二女结扎户女孩考生,总分加10分;

  (3)侨眷考生,总分加10分。

  4、对在我省三个自治州所属各县(市)及少数民族自治县和贫困县连续工作或任教十五年以上的汉族干部,公办中、小学教师和卫生技术人员的子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出具证明,招生部门审查公示。考生志愿报考省内院校,其总分符合低于省本科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10分以内投档要求的,可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录取。凡已调离上述地域或其子女高中阶段未在当地就读的,均不得按此规定办理。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2)高中阶段获地级表彰的三好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3)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或降低分数投档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加分或降分都不得超过20分。

  享受加分降分录取和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考生,都必须在报名时由相应的有关部门出具真实的证明材料(文件)或出示颁发的证书、奖状,超过报名时间的无效;无证明材料和不属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均不予承认。

  中职报考高职的考生,符合上述录取照顾政策者,可享受同样照顾。初中应往届毕业生报考五年制专科的考生,其照顾政策参照各地区初中升学考试有关规定执行。

  报考体育、艺术类的少数民族考生,除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外,不享受其它照顾政策。

  符合体检标准、成绩达到要求的残疾考生,由省招生考试中心按照考生成绩和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高等院校不得仅因残疾而拒绝录取。

  肢体残疾和生理有缺陷的考生不宜报考师范类院校、系(科)专业。

  中职报考高职和“中期选拔”的考生实行单独划线,择优录取。

  贵州民族学院招收的少数民族考生需占该校招生总数的65%。招收汉族考生,要坚持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少数民族自治州、自治县和贫困县汉族考生的原则。

  各地师专原则上面向本地区招生,若需跨地区招生,须经当地招生委员会批准,报省招生委员会备案。

  外省迁入我省的考生,符合报考条件的,其录取范围必须符合黔招委\[2006\]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录取工作细则另文下发。

十、定向就业生、保送生、“中期选拔”和“中职单报高职”

  根据教育部“2006年招生工作规定”和教学厅[2005]3号“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工作的通知”要求,我省定向招生作如下规定:

  1、省外高等学校经教育部批准,方可面向我省地质、矿业、石油、军工、边远、贫困地区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人单位招收定向就业生。

  2、省内本、专科(含师专、高职、电大)院校原则上均不再招收定向就业生,如确因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及地矿、师范等行业的用人单位需要,并与定向用人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需经省教育厅审核、报教育部批准,方可招收定向就业生。

  3、招收定向就业生与同批非定向生实行同一录取分数标准。若生源不足,完不成招生计划,可以适当降分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招生计划,则转为非定向招生计划。

  今年招收保送生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执行。各相关高校、中学,必须严格招生程序和坚持招收保送生的条件。各校在我省录取的保送生均应进行公示。

  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师范学校继续分别按学校应届毕业生的2%和5%以内比例,推荐进入相应的高等职业专科学校和师范专科学校学习。

  “中职单报高职”、省内各普通高校专科层次学生经选拔考试进入普通本科层次学习的“中期选拔”招生录取工作,由省招生考试中心会同省教育厅有关处室,根据招生计划,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具体规定另文下发。

  以上各项招生均属普通高校招生范围,收费标准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核准的标准执行。

十一、新生入学和入学复查

  经高等院校录取的新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籍迁移和入学手续。

  为确保新生质量,新生入学后,学校要认真进行复查,凡发现有不符合报考和录取条件或有舞弊、违纪行为的,不论入学时间长短,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对违纪舞弊事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学校录取工作的失误,应由学校负责妥善解决。被取消入学资格的学生由学校直接退回原籍,省招生考试中心不再安排录取。学校对考生的处理决定应及时通报贵州省招生考试中心;有关高中阶段档案,应及时寄回考生报考的县级招生办公室。

  各高等学校要按入学有关规定认真清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并在录取考生数据库中注销后,及时报送省招生考试中心。省招生考试中心将根据各校所报名单(软盘),统一建立“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备案数据库”,按规定报教育部备案。

十二、加强领导

  各级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招生工作,切实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要把招生工作作为政府行为和维护社会稳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大事来抓;要协调各有关部门支持和配合招生工作;要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各环节工作实施、落实的情况,确保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招生院校要加强对本校招生工作的规范管理,严格执行各项招生政策规定;要认真选派参加本校招生工作的人员,对招生人员要进行廉洁自律和遵守招生纪律的教育;严格执行招生计划,维护招生计划的连续性;要认真制定符合招生政策规定和学校实际的招生章程,认真履行招生章程中对考生和社会的各项承诺;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录取原则,不得降低标准录取不符合条件的考生;要正确行使招生自主权,实行依法招生,严禁各种名目的招生乱收费。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规定,强化管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落实分级管理责任制,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招生工作;要狠抓试卷的安全保密工作,严格试卷的发放、保管、交接程序;要进一步加大治理考风考纪的力度,确保高考公平公正;要加强招生政策规定的宣传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服务工作;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做好信访和咨询服务工作,采取快捷、高效的服务方式,多渠道为考生服务;要严防“高考移民”的现象发生,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要强化考务管理,进一步细化管理流程和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的遵纪守法教育;要进一步增强招生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加强对考生的诚信教育和纪律教育,营造良好的考试氛围;要加强廉洁自律教育,严防“高考腐败”的滋生。

  招生工作关系到千家万户以及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全省招生系统要始终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高校招生的良好信誉,净化招生环境,严肃招生纪律,对在报名、考试、评卷、录取等工作中的违纪舞弊事件要按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教育部、省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向社会通报。

  各市(州、地)招生委员会、各普通高等学校制定的招生工作实施方案要符合本规定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