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东大学2024年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简章

2024年02月02日 来源:鲁东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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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3〕10号)和《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在山东省招收高水平运动队相关工作的通知》(鲁招考〔2023〕124号)文件规定,结合鲁东大学高水平运动队建设需要和人才培养目标,制定本简章。

一、招生专业:体育教育。

二、招生项目和招生计划

(一)篮球项目:1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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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田径项目:5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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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报考条件

(一)符合生源省份高考报名条件,考生须参加生源省份统一组织的2024年高考报名,取得高考报名号。

(二)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含)以上技术等级称号,考生运动员技术等级以“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技术等级系统”公示的数据信息为准。

(三)考生所持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项目须与报考项目一致(田径小项须严格对应一致)。

(四)面向鲁东大学2024年度有普通类招生计划的省份招生,即面向除西藏自治区之外的其他省份招生。

四、报名和资格审核

(一)根据我校确定的报名条件,考生应于2024年2月5日12:00至2月20日12:00通过中国运动文化教育网(www.ydyeducation.com)或“体教联盟APP”中“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系统”报名,我校于2024年2月28日前完成报名资格审核。资格审核通过的考生于2024年3月1日12:00至3月10日12:00在系统完成缴费。凡有意报考我校高水平运动队的考生,通过报名系统报名高水平运动队的高校总数不得超过2个。

(二)考生应按照要求上传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并由本人签字的《鲁东大学2024年高水平运动队招生报名表》(附件)PDF扫描件;

2.身份证照片;

3.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报名信息确认单或高考报名表;

4.国家一级运动员(含)以上技术等级证书照片。

(三)女子10000米竞走、男子20000米竞走招生小项与考试小项对应关系如下表,其余报考小项与体育专项考试小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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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考试

(一)体育专项考试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高水平运动队招生体育专项考试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组织,我校不再组织校考。考试时间、地点等详见国家体育总局公布的具体安排。

(二)文化考试

考生须参加2024年全国统一高考文化课考试。

六、合格标准与录取政策

(一)体育专项考试合格标准

1.篮球项目:根据各位置招生计划,按专项考试成绩由高到低择优确定合格名单。同分考生,实战能力得分高者优先。

2.田径项目:按专项考试成绩择优确定合格名单,各项目最多3人。评分成绩相同考生,同一项目内原始成绩优者优先。不同项目间,本简章公布的小项在前者优先。

3.已被体育单招拟录取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高水平运动队录取资格,将不在体育专项考试合格名单之内。

4.体育专项考试合格名单确定后,学校进行公示并按要求上传至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

(二)文化成绩合格标准

考生高考文化成绩须达到生源省份普通类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80%。

(三)录取

高考成绩公布后,我校依据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和体育专项考试合格名单,确定入围考生名单并公示,同时上传至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无异议且入围考生高考填报志愿时报考鲁东大学者,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录取手续。我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录取专业为体育教育,不可录取至普通类专业。体育教育专业不提选考科目要求。

七、监督机制

鲁东大学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对学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工作进行监督,受理举报或者投诉。

八、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35—6672791(鲁东大学招生就业处)

监督电话:0535—6672424〔鲁东大学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

鲁东大学官方网站:https://www.ldu.edu.cn

鲁东大学本科招生网:https://zs.ldu.edu.cn

通讯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红旗中路186号鲁东大学招生就业处,邮政编码:264025。

九、其他规定

(一)对在高水平运动队招生体育专项考试或者文化考试中被认定为作弊的考生,以及提供虚假材料取得高水平运动队报考资格的考生,一经发现并核实,取消其当年报考及录取资格;已被录取进入鲁东大学学习者,取消入学资格并注销学籍。新生入学后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学费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学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费。

(三)鲁东大学高水平运动队招生所有事宜均由招生就业处负责答复。考生和家长因轻信其他人员而造成的一切后果,鲁东大学概不承担责任。

(四)本简章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有关政策不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教育部、生源省(区、市)有关规定和鲁东大学2024年本科招生章程执行。

(五)本简章由鲁东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